楠木軒

香港遭遇新的國安缺口?李家超連夜建議提請釋法

由 司馬盼香 發佈於 綜合

近日,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以“專案認許”方式,為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的黎智英出庭辯護。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日前就“專案認許”申請上訴許可,28日下午香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作出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此事引發香港社會廣泛討論,擔憂此案恐引發國家安全缺口。

對此,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28日會見記者時表示,將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

當日深夜,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李家超已向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國安法第11條要求提交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為何要提請釋法?

對於為何提請釋法,李家超會見記者時闡述了他的考慮:現行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密規定。

而就有人擔憂的特區政府此舉是否限制被告權利與自由,李家超也解釋道,香港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根據案例説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即使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條及第5條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28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將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有關條例釋法。

提請釋法是應有之義

對於李家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建議,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等28日晚紛紛發出聲明表示支持。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表示,李家超行政長官根據中央政府指令及時提交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充分體現出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擔負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政府全力支持其履行法定職責、行使法定職權,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化解各種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

28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將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有關條例釋法。

香港中聯辦發言人表示,支持行政長官李家超依法向中央政府提交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的報告,支持特區國安委依法採取措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風險和隱患,堅決維護香港國安法權威,堅決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

駐港國安公署發言人表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最高原則,代表最高公眾利益。香港國安法高度體現這一原則,賦予公署和特區國安委充足的法律手段。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司法、執法機構應當切實執行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既是特區司法、執法機構的職責所在,也是港人對香港的信心所在。

28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將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有關條例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早有先例

事實上,自1997年香港迴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第一次釋法是在1999年,對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留權問題作出解釋。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均擁有居港權。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在同年5月1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條例釋法。

第二次釋法在2004年,聚焦“普選”問題。此次釋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當年4月6日主動提出,行政長官及香港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常委會按香港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第三次釋法是在2005年,也是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了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

第四次釋法在2011年,對外交豁免權問題進行解釋。

最近的一次釋法,即第五次釋法是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對香港特區立法會宣誓事項的相關解釋。

28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將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有關條例釋法。

可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早有先例,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釋法的建議,既是行政長官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所在,也是全面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作為。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