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八兩白酒
沒有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
關鍵是還敢闖紅燈!
各位看官,別説您不信,小編也不敢信!
但還真就有這樣的“狠人”
……
7月13日上午,
石門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危險駕駛案,
當庭以危險駕駛罪判處
被告人陳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
這是自3月28日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公安廳
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來,
石門法院判處的第11個“醉駕”實刑!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陳某在賀某家中吃飯,席間喝了約二兩白酒,隨後,又到同村的劉某家中吃飯,席間又喝了約六兩白酒。飯後,陳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在經過一交叉路口時,陳某闖紅燈與他人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經檢測,陳某血樣中酒精濃度達209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且經交警大隊認定:陳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結合被告人陳某具體的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法 官 寄 語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中明確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適用緩刑
1
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
2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3
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4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藥品的;
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6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7
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但是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
8
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
9
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
10
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1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12
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
道路千千萬,
安全金不換;
醉駕使不得,
違法要負責!
文字/皮曼婷 詹佳
編輯/皮曼婷
初審/胡 曉
審核/晏耀如
【來源:石門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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