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惠水法院開庭審理了原甕安縣國有資產營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陳家琦涉嫌受賄罪一案,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陳家琦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案件庭審中
簡要案情
被告人陳家琦在擔任甕安縣國有資產營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期間,因工作需要,與甕安縣江灃機動車尾氣檢測有限公司、甕安縣江灃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蘭江達成一系列項目合作。
蘭江為使雙方儘快簽訂合作協議,讓國資公司及時投入合作資金,同時出於“進一步維護好雙方的關係的目的”,於2017年至2019年間,分三次共送給陳家琦現金人民幣36萬元及4條價值人民幣2883.2元的大重九牌香煙,共計362883.2元。陳家琦明知蘭江有具體的請託事項,仍然收受蘭江的財物。
到案後,被告人陳家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將涉案款全部退繳。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家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良好,同時起訴前已將涉案款全部退繳,遂作出如上判決。
黔南州檢察機關依法對曾明康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近日,貴州省甕安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甕安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曾明康(副縣級)涉嫌受賄一案,經黔南州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惠水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曾明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核實了相關證據,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惠水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明康利用擔任甕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甕安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 黔南州人民檢察院 惠水法院
編輯 段筠/編審 李楓/簽發 黃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