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了一年的會員卡,商家突然宣稱店鋪轉讓。這是不少消費者遇到過的尷尬問題。商家走了,還沒到期的會員卡怎麼辦?別急,《民法典》裏有規定。
在民法典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研討會上,湖南思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餘高勇表示,在面臨上述問題的時候,消費者最常遇到的套路就是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了所謂的“選擇權”,如消費者的會員卡權益轉讓到另一家商户,但往往這個選擇消費者並不願意。而商家則通知,消費者超過一定時間未使用“選擇權“則視為同意。
《民法典》頒佈前,如果商户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上述通知、且消費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行使“選擇權”時,消費者再向商户轉讓者主張權利時,往往面臨障礙。中立的裁判者會認為商户經營者盡到了通知義務,而消費者怠於行使權利,所以裁判結論會對消費者不利。
新頒佈的《民法典》第551條針對該類問題新增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551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通知。”也就是説如果經營者要將充值債務轉讓給別的商户應當徵得消費者的同意。如果消費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沒有作出明確的表示,則視為消費者不同意商户轉讓充值債務。
瀟湘晨報記者李姝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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