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悔,買了10多年的房子,突然被查封!當初一個決定害慘全家

當初全款買了經濟適用房,卻心疼“手續費”而一直沒有過户,沒想到,好好的房子卻被捲進了原房東的債務糾紛之中,成了“炮灰”……

近日,杭州蕭山男子的這一“奇遇”,以自身的“肉痛”經歷,給大家敲響了警鐘——沒有“白紙黑字”做保障,就別怪生活給你無情上了一課!

全款買了經適房,一張收條當證明

2006年,來先生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兩年後,他把這套房子轉手,出售給了戚先生。

購買這套房子時,戚先生是一次性支付全款的。按照規定,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所以,“默契”的雙方並沒有簽訂書面的房屋轉讓合同。當時,來先生向戚先生出具了一張收條,表明已收到該房屋的轉讓款。

一手交錢,一手交房。戚先生很快搬了進去,也一直未要求來先生配合辦理過户登記。這一拖,就拖了十年之久。

為什麼在房屋具備過户條件後,戚先生卻遲遲不開口?原來,他覺得過户需要再交納土地出讓金,為了省錢,他索性就不去辦理了。

想省小錢未過户,法院判決吃大虧

這樣冒險的做法,其實暗藏危機。

2018年,該房屋突然被法院查封了。戚先生一頭霧水,“我又沒欠錢,為什麼把我房子封了?”細問得知,“禍根”在原先的房主來先生那裏——原房主在外面欠下債務無法償還,他的債權人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的財產。該房屋由於一直未過户,所以在仍在原房主名下。

面對這個強制執行,戚先生提出了執行異議,“我都在這個房子裏住10多年了,早就是我的財產了,你們無權這麼做!”為此,戚先生與來先生的債權人鬧上了法庭,爭論這個房子到底能不能被強制執行。

案件經歷了一審和二審,最終,法院判決戚先生不能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也就是説,他敗訴了。

委屈喊冤求對策,律師支招可“追償”

法院的判決給了戚先生當頭一棒。他想不通,住了十多年的房子,怎麼要替原房東還債呢?浙江威亞律師事務所的朱錦波律師,為他解答了疑惑。

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因此,房屋作為不動產,只有完成過户的流程,房屋所有權才發生轉移。

那麼,是不是隻要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當事人就無法對法院的強制執行説“不”?其實不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

只要滿足上述的四個條件,即使沒有過户,房子也不會被強制執行。但是在本案中,戚先生雖然實際佔有了房屋並且付清了轉讓款,但是雙方沒有書面的買賣合同,這麼多年也沒有積極要求過户,對房屋沒有過户的結果有明顯的過錯,所以法院判決戚先生不能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不過律師也指出,戚先生雖然輸了官司,但不影響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的效力,他可以要求來先生承擔違約責任,按照該房屋市場價200萬來估算,要求其賠償房屋的差價損失。

律師提醒

買房時,要及時過户方能落袋為安。在購房過程中,大家要擦亮眼睛,尤其是購買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雖然價格普遍比商品房要低,但是其往往需在滿足特定的時間後才能辦理過户登記。有的賣家在不具備過户條件的時候就將房屋出售,並與買家商定若干年後再辦理過户登記,但是在此期間,一旦賣家的經濟狀況惡化,就有可能波及到其名下的房屋,買家的權利就有可能受損。

來源:蕭山日報、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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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貴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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