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丨“自嗨鍋”內料包也要標註保質期?法院這樣判
近年來,可以自熱的“小火鍋”火了,不開火、不用電,只給加熱包澆水就能快速吃上心心念唸的小火鍋、煲仔飯、麻辣燙……
而在眾多影視劇中“露臉”的大熱品牌“自嗨鍋”卻遭遇消費者質疑。4月8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公佈了這樣一起和“自嗨鍋”有關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
2020年8月,趙某在某平台瀏覽自熱小火鍋時,被網紅品牌“自嗨鍋”吸引,索性一次性購買了16盒。
第二天趙某收到貨物,拆開包裝後卻發現自己收到的該批“自嗨鍋”雖然在外包裝標註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內部不同生產商生產的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沒有分別標註食品標識,且缺少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重要信息,遂以此為由將金羚羊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雙方就爭議焦點“涉案產品中配料包組件的標籤是否適用《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的規定”,進行了充分的闡述和辯論。
原告訴稱,該批“自嗨鍋”食品標籤存在影響食品安全且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嚴重瑕疵,有大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通則》的情形,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要求被告退回貨款並支付賠償金。
被告辯稱:依照《通則》的規定,“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註”,而公司所生產的商品整體已經是最小的銷售單元,其內部的調料包等組件被密封在整體產品中,涉案產品外包裝清晰地標註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標識,產品標註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產品是自熱鍋型方便食品,根據產品的名稱、包裝及配料表信息,均能顯示整個盒裝是涉案產品的最小銷售單元,內部各配料包組件為產品的組成部分,且不能單獨銷售,即內部獨立包裝的配料包不是預包裝食品,故不適用上述《通則》規定。
被告雖委託兩家生產商對涉案產品進行生產,但系整個產品的委託而非部分配料包的分別委託,根據涉案產品標籤的信息顯示均為金羚羊食品公司生產,並不存在原告主張的一件產品內裝有不同生產商生產的配料包的情況,涉案產品外包裝標籤依法標明瞭各事項,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故依法駁回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也關乎社會的和諧發展。依照《通則》規定:“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註”,案件中已查明涉案產品為最小銷售單元,並不適用此條規定。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應注意於法有據,不要過度維權。
假如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始終堅持食品安全標準,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堅決不觸碰行業紅線,承擔起應有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經常會對如何查看標籤日期等包裝信息感到疑惑,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當大包裝內有多件可獨立銷售的小包裝食品時,小包裝須有主要信息標註,且對外包裝也有規定: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
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