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判我負全部責任,但是對方的車是租來的,那麼我需要賠償對方的租車費嗎?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需要賠償對方的租車費。對方租的車被撞,需要送去維修,必然就無法使用,在此期間,對方依然是需要向汽車租賃公司按日支付汽車租賃費用,這筆錢就相當於對方的直接損失。
直接損失是指受害人財產直接的減少,因為你的全責,侵害了對方的財產權,依照侵權責任賠償的相關規定,對方的損失就應當由你來承擔賠償責任。
並且最高院也出台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的指出,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的費用、對方無車可以用需要租車出行的費用、營運車輛無法營運帶來的損失、車輛無法修復購買新車是與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重置費用。都在事故責任人需要賠償的範圍內。
但是對於這些費用,需要對方提供完整的證明,並且需要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比如租車上下班,必須是在車輛維修期內,合理上下班的費用,不能過度的索賠。需要根據日常需要,結合正常情況下需要支出的費用來計算合理賠償費用。
最後,出了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如果協調無果,當事人應該保留好相關證據, 及時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