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負責人周廣彬。
東北網10月19日訊 買房、買車、吃飯、住店、網絡購物……日常生活消費中,人們會遇到各式各樣的格式合同。面對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消費者容易因為沒看清,而掉入“霸王條款”的陷阱。一旦出現糾紛,商家就會以消費者簽字為由,撇清責任。然而,民法典新規卻賦予了消費者在訴訟中對“霸王條款”直接説“不”的權利。一起來聽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負責人周廣彬怎麼説。
案例:
裘女士參加了某健身機構為期12周、每週3課時的健身課程。試課之後,裘女士發現教練講課風趣幽默,課堂效果很好,就簽了合同,交了費用。可是,上了不到一個月的課,裘女士發現教練經常找人代課,上課時間隨意更改,鍛鍊效果一般,她想協商退課,可該機構拿出了雙方簽訂的合同。合同上寫着——正式上課後退費的,只能退費用的60%,上課一週後,費用一律不退。
當初籤合同時,健身機構的工作人員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並表示“肯定不會坑你”,裘女士並沒有留意到這項內容。
法條:
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解讀:
周廣彬説,為治理霸王條款,民法典強化了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説明義務,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另外,民法典明確了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明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另外,對格式條款理解有疑義時,採用通常理解解釋、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者解釋及非格式條款優先原則。這些都極大提升了民法典在格式合同中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本案中,裘女士與某健身機構所簽訂的合同系某健身機構為了重複使用而事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裘女士協商的格式合同。其中合同上載明“正式上課後退費的,只能退費用的60%,上課一週後費用一律不退,屬於某健身機構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的條款,某健身機構應當採用合理的方式使相對方充分注意。”本案中,某健身機構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並未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的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因此,裘女士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因而不受該合同條款的約束,進而主張退回其餘課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