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法學苑丨雙十一要來了 再細細捋一遍你的購物車吧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綜合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剁手大會即將拉開序幕,是不是恨不得自己的購物車能多出兩節車廂?彆着急,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提示您買東西不能光聽名字,要想購物沒煩惱,一定要先搞清楚自己買的是什麼。

王先生在網上看好了一條項鍊,只要一萬三千八,“18K玫瑰金和白金鑲嵌馬德拉石”項鍊帶回家。心動不如行動,王先生立馬下單買了一條。收到貨後,王先生將項鍊拿到國家首飾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測,結果檢測結論為18K金鑲黃晶項鍊。不對啊,説好的玫瑰金、白金呢?説好的馬德拉石呢?怎麼轉身就成了黃晶了?這不是欺詐嗎?於是,王先生將商家訴到法院,要求商家三倍賠償。

店家也一臉委屈,"18K玫瑰金和白金鑲嵌馬德拉石”只是商品標註,我們沒有隱瞞商品真實情況和也沒有欺詐消費者,而且這位王先生對K金標註很在行,以前也參加過類似訴訟,怎麼會因為我們對商品進行標註就“上當受騙”呢?

“18K玫瑰金和白金鑲嵌馬德拉石”大變身咋回事?

根據《首飾貴金屬純度的規定及命名方法》,金首飾表示方法為:純千度分數(K數)和金、Au或G的組合。鉑首飾表示方法為:純千度分數和鉑(鉑金、白金)或Pt的組合。

本案中,王先生購買了標識為“18K玫瑰金和白金鑲嵌馬德拉石”的項鍊,商家作為商品銷售者,有義務按照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在商品詳情頁中規範標示商品信息,使用上述方法表示項鍊的金屬部分,並對馬德拉石所屬寶石類別進行標註。涉案商品詳情頁面標註為“18K玫瑰金和白金鑲嵌馬德拉石項鍊”,不能清楚體現商品所函金屬及寶石的類別和品質。

故,法院認定商家對該項鍊的描述與實際不符,案涉商品在標識上存在瑕疵。最終商家同意退還王先生項鍊貨款,法院支持了王先生要求退款的訴請。

商家銷售項鍊的行為構成欺詐嗎?

商家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欺詐,需結合民法上欺詐的構成要件進行認定。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表示的行為。所以,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存在被欺詐人陷於錯誤認知而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

那麼此案中,王先生是否因商家的行為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呢?

首先,王先生購買的項鍊上標註為馬德拉石,馬德拉石並非國家標準中天然寶石的基本名稱,但由於王先生未能説明他對馬德拉石的理解,也沒有舉證證明自己因對寶石種類與商家進行過溝通核實以及商家明確表示馬德拉石屬於不同於現有珠寶玉石之外的一種寶石。所以王先生不能證明自己對所購買的項鍊陷入了“錯誤認識”。

其次,王先生曾因K金標註問題參加過類似訴訟,對珠寶玉石並非一無所知,反而應具有比一般消費者較高的注意義務,本案中,王先生未能證明自己購買項鍊屬於意思表示錯誤。

因此王先生僅僅依據項鍊名稱描述與規範表達不符,難以證明自己購買項鍊是基於陷於錯誤認知而作出的錯誤的意思表示,所以最終法院判定本案中商家的行為不構成欺詐。

什麼情況下才能向商家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經營者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金的前提是存在欺詐行為。

所以,不是買到了不滿意的商品或者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就可以向商家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有法定的適用情形。

通訊員 陳明 徐星星

內容來自北京頭條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