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禕 中國網 楊佳
中國網直播2月5日訊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上午10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生態環境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服務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以下為相關內容實錄:
上游新聞記者:
以往企業之所以甘願冒着被處罰的危險,也要違法排污,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違法排污成本太小。請問《條例》在強化違法排污者的法律責任方面做了哪些規定?謝謝。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 黃禕: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借這個機會,首先感謝各位媒體朋友長期以來對生態文明立法工作的關心和支持。這次《條例》出台,對解決剛才那位記者提出的問題,作了非常有針對性的規定。應當説,依法嚴懲重罰,是有效打擊違法排污行為的重要手段,這次《條例》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對違法者的相關法律責任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大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雖然是個行政法規,但是在做好與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銜接的前提下,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排污行為,都提高了罰款處罰的力度。
第二,規定了多種處罰措施。比如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對未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次處罰的措施,這是《條例》的一個亮點。另外,對複查發現的排污企業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措施。
第三,加強了與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相關規定的銜接。與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拘留處罰措施相銜接,規定了對通過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污等行為,可以依法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次《條例》通過這幾個方面的規定,實際上進一步加大了違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違法排污行為的作用。謝謝你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