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如何避免出現過度或過輕問責?國家督學詳解

中新網9月1日電 教育部1日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有關情況。針對如何保障依法問責、公開透明,如何避免一些地方出現過度或過輕問責情況,國家督學、首都師範大學副校長楊志成在會上表示,首先要保證督導問責的公開透明,避免過輕過重。

他具體指出:一是標準一致。標準取決於什麼?就是要於法有據,依法督導。督導問責的標準,就是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教育規章制度的底線,強制性的、硬性的要求,所以督導問責的標準一定是剛性的,一把尺子量到底,一把尺子量全國,保證標準一致,避免出現輕重不一。

二是嚴格程序。問責辦法特別強調了九項程序,包括問責調查、被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還有形成意見、印發決定、問責實施、社會公開、複核申訴、問責歸檔、問責監督九項程序,通過程序的嚴謹性,確保問責公開透明。

三是形成聯動。問責不僅是教育督導部門一家的事,而是教育督導部門要聯動政府的相關部門,教育督導委員會的成員單位共同問責,包括了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

四是多元監督。要通過多元化的監督,來確保督導的嚴謹性和公開性。《問責辦法》明確了督導問責監督的多元性,一個是上級督導部門對下級督導部門的問責要進行備案,實現了一級監督一級。再一個是實現了公開、透明,向社會曝光,接受人民羣眾的監督。

“這四點確保了整個督導過程的嚴謹性、公開公正和透明。”楊志成説。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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