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假銀行流水作偽證 黃島法院判處5000元罰款

來源: 信網責編:光影 2021-12-08 13:53:17

信網12月8日訊(記者 王琪)為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謀取個人私利,逃脱償還高額借款,一名被告不惜鋌而走險,向法院提交假銀行流水企圖矇混過關,近日,黃島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依法對提交虛假證據的被告處以5000元罰款,有力震懾和打擊了不誠信訴訟行為,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彰顯了法律尊嚴。

提交假銀行流水作偽證 黃島法院判處5000元罰款

(來源:黃島法院)

原告楊某某認為與被告劉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遂將被告劉某某起訴至黃島法院,原告楊某某提交證據證明其向被告劉某某進行銀行轉款101萬元,被告劉某某在庭審時提交了轉賬120餘萬元的銀行轉款流水,其中,包括通過“建設銀行城陽支行”轉款合計126300元的銀行流水八頁。

經該案承辦人馬法官到“建設銀行城陽支行”實地核查,查明被告劉某某提交的上述八頁銀行流水與實際流水不符,後被告劉某某承認其提交的上述八頁銀行流水系其偽造。鑑於被告劉某某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法應予處罰。

根據《民訴法》和《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對於民事偽證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決定對被告劉某某處以罰款5000元。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於自身的證據,本無可厚非,但為了贏得官司,偽造重要證據,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妨害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行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在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一定要遵守法律、誠實守信,切不可因小失大,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來源:信網編輯:光影]

近日,黃島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依法對提交虛假證據的被告處以5000元罰款,有力震懾和打擊了不誠信訴訟行為,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彰顯了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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