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展,有其固有的歷史邏輯、制度邏輯、實踐邏輯。沒有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沒有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香港民眾福祉的深切關懷,沒有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一國兩制”初心使命的堅守,就沒有香港民主制度的建立,也就沒有香港民主的實踐。
迴歸祖國開啓了香港民主的新紀元
歷史上,香港在英國長達一個半世紀的殖民統治下,沒有民主可言。華人長期被排斥在港英當局管治架構之外,不能參政議政。英國政府明確排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定期選舉的規定在香港適用。直到殖民統治末期,英國政府才在香港佈局“政制改革”。這完全是別有用心的政治操弄,其企圖是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
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向前發展。中央政府堅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有序發展民主,這是中國自己的決定,絕非英國為香港“爭取”來的。1983年,中國政府就解決香港問題形成了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明確恢復行使主權後,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主要官員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香港迴歸祖國以來,我們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的民主制度開始全面運行,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由此寫下嶄新而光輝的一頁。
憲法和基本法全面構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制度
中國的國體政體決定了香港迴歸後必然實行民主。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充分體現了民主原則。憲法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是制定基本法的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其政權的組織與運行必然同樣遵循民主原則,實行民主制度。基本法的制定過程也貫徹了民主原則。
憲法和基本法建構了香港的憲制秩序,為民主發展提供製度保障。一方面,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指明瞭“雙普選”的方向。另一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立法會則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有權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這一政治體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
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基本法設立專章規定了居民的基本權利,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依法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種民主開放程度世所罕見。
中央政府始終推動香港民主制度優化提升、與時俱進
民主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香港民主發展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對全人類共同價值的追求。按照基本法原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2002年選舉產生了第二任行政長官,1998年、2000年、2004年分別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立法會。基本法規定的香港迴歸後前十年的選舉安排得到全面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得以成功實踐。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明確2007年以後如需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修改應遵循的法定程序,為香港迴歸十年後上述兩個產生辦法進一步擴大民主成分,直至實現“雙普選”,提供了操作性程序。2020年,依據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堵塞香港一直以來存在的國家安全漏洞,為民主發展提供基本條件。2021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形成新選舉制度,既充分體現“愛國者治港”原則要求,修補了選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又做到了包容開放,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的長遠健康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事實充分説明,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制度的設計者、創立者、維護者和推進者。中央政府始終堅定不移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展符合其憲制地位和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發展前景光明,民主道路必將越走越寬廣。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