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家税務總局解讀行政處罰“首違不罰”:需滿足三個條件

由 問成風 發佈於 綜合

從4月1日開始推行的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備受外界關注,對此,國家税務總局在發佈《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基礎上,同時發佈公告對“首違不罰”作出了詳細解讀。

據瞭解,“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列舉了適用“首違不罰”的10個事項,包括: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納税人使用税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税收票證;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税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兼顧了資料報送、納税申報和票證管理等多類型輕微税收違法行為。

根據清單要求,税務機關對發生清單所列事項,且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適用“首違不罰”。對適用“首違不罰”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税務機關應當以適當方式加強税法宣傳和輔導。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瞭解到,“首違不罰”出台的背景是税務部門優化税務執法方式,有效運用説服教育、約談提醒等非強制性的方式,既體現法律的剛性,又體現柔性執法的温度。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税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佈)第十一條也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本月開始實施的“首違不罰”,正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各地、各級税務機關探索推行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實踐制發的。税務機關將在嚴格執法的基礎上,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對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危害後果輕微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給予及時糾正税收違法行為的機會。上述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如果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再次發生清單中所列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税務行政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一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二是危害後果輕微,三是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欽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