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買的車庫變成車位,開發商是否構成違約?

近日,河北的趙先生向新京報記者反映,他在購買房子的同時,還買下了車庫,可是開發商交房時,他發現車庫變成了車位。趙先生想知道,此種情況,開發商是否構成違約?

解答:

針對趙先生提出的問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田超律師表示,首先要看趙先生與開發商的買賣合同,如果合同約定的是車庫字樣,開發商理所應當按約定交付車庫。但是,如果合同約定的是車位字樣,還需要看合同中對該“車位”有沒有相關附加説明,比如還約定“車位門為空洞,不安裝水、電”等內容。如果有這些附加內容,且支付了相當於小區周圍車庫的價格,開發商一般也構成違約,需要按約定交付車庫,或者進行賠償。

不久前,有一個類似案件發生。買賣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車位門為空洞,不安裝水、電”等內容,購房人按約定支付車庫款。購房人在車庫交付驗收時才發現,自己一直以為購買的是車庫,但開發商交付的是車位。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普通消費者認知中,車位往往是指劃定的開放性的用來停車的區域,而車庫是指封閉性空間,一般有可供開啓關閉的門,兩者對購買者而言使用功能差別甚大。雖然開發商向購房人出具的收據中載明“茲收到文某交來車位定金”, 但是開發商在銷售車位時提供的是車庫銷售價位表,足以讓購買者認為購買的是車庫。最後,法院判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涉及車位/車庫部分條款,退還購房人購買車庫款以及相應利息。

田超律師提醒,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要多加註意,必要時要請專業人士到場審核,一定要看清合同對於標的物名稱所約定的內容、還要注意看清所交款項內容為“車庫款”還是“車位款”等內容,避免產生糾紛。

新京報記者 張建 
編輯 武新 校對 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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