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提“居住權”

中國正逐步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不可否認的現狀是,有些老人正面臨獨居生活或無法獲得子女足夠贍養的困境。如何讓老年人在晚年獲得更好的生活保障呢?

/ 大連新聞傳媒集團記者石朕 /

【案例回顧】

王大爺今年70歲,膝下無子女,老伴兒前些年已過世,名下有一處房產,日常僅靠不足2000元的退休金獨自生活。前段時間,王大爺突發中風,幸虧鄰居及時發現並送醫院救治,才得以脱離危險。現在,王大爺面臨後期高額的康復治療費用及專人的生活護理之需,他想將名下的房產賣掉用以緩解經濟壓力,但如此一來,又面臨無房可住的窘境。那麼,王大爺的困難該如何解決呢?

遼寧恆信律師事務所樸正哲律師:

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根據民法典第366條的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求。民法典同時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那麼將“居住權”納入民法典,對我們的現實生活又有怎樣的意義呢?

首先,滿足老年人以房養老的需求。民法典生效後,本文案例中王大爺就可以考慮將名下房產以相較於市場價值較低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同時通過與購買人簽訂居住權協議並登記的方式,取得該出售房產的居住權直至去世。這樣,王大爺既可以獲得用於晚年生活的資金,又可以保證穩定的居住狀態。

其次,保障離婚後生活困難一方住有所居的需求。現實當中,離婚有時可能會導致生活困難的一方無房可住。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據此,居住權制度可能會在保護離婚後生活困難一方住有所居的問題上發揮較大作用。

再次,實現暫時無力購房的年輕羣體穩定居住的需求。對於暫時無力購買房產的部分年輕羣體,在居住權制度下,可以以相對較低的價格購買他人房產的居住權。如此,既可以滿足居住需求,又無需付出較多的金額,還可實現居住的穩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社會發展。

最後,解決同居老人的居住需求。受中國傳統觀念影響,很多老人傾向於身後將其遺產尤其是住房由子女繼承,但同時也希望解決另一方在世配偶(尤其是再婚配偶)甚至是不存在婚姻關係的同居伴侶或長期照顧老人的保姆的居住問題。在居住權制度下,老人可以立遺囑由子女繼承住宅,但同時為配偶、同居伴侶或保姆設立終身的居住權。

作者:石朕

來源:大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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