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維修時長超35天可退車,法院:細節很關鍵
在《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能看到,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消費者可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進行車輛退換。那麼,消費者在購車之後,出現了頻發的質量故障。具體的維修累計時間該如何界定,以更好維護應有的權益呢?
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就與退換車有關。經過一審判決,鄭女士購買的 阿斯頓馬丁DB9,其涉案車輛並未達到可要求更換、退車的標準。同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今天就為大家分析一番。
購置阿斯頓馬丁DB9後出現多次質量故障
首先來看案件的來龍去脈,2017年8月30日,原告鄭女士向被告九佑公司購買全新英國進口的阿斯頓馬丁DB9汽車。在提車之後,車輛便出現了一系列的故障問題。
原告供述,第一次故障出現在2017年9月9日,車輛出現“變速箱故障功能下降”的提示,該次維修中更換了電瓶。2017年9月22日、10月12日,車輛先後出現剎車異響、提示需檢查胎壓、方向跑偏、電腦屏幕自動重啓等問題。第二次維修更換了胎壓傳感器、座椅加熱器。2017年12月8日開始,車輛反覆出現發動機系統急需維修、變速箱功能下降的報警提示,並有剎車異響、玻璃升降異響、方向跑偏、排氣管異響等問題,第3次維修後更換了四個氧傳感器。2017年12月14日原告取車後,中途車輛又出現故障,當即返回4S店檢測維修。
之後,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1月24日、2018年3月2日、2018年5月10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間,更是出現了“發動機系統急需維修”、加油過程中出現大量漏油現象、發動機異響、剎車異響及避震等質量問題,極大影響了車主鄭女士的的正常用車。
法院認為涉案車輛的累計維修時間並未超過35日
出於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原告車主鄭女士便向法院要求被告退還購車款人民幣230萬元、貸款手續費和案件的訴訟等費用。
為了證明這輛阿斯頓馬丁DB9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原告車主鄭女士提供了由維修車輛4S店出具的車輛維修委託書、派工單、維修報告、車輛終檢單、維修結算清單等材料。
對上述單據,被告方表示不持異議,但認為車輛累計維修時間未超過35日,不符合退車條件。
那麼,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從判決書能看到,法院認為車輛維修結算日期系雙方就維修進行結算的日期,一般均在車輛修理完成之後,不應以維修結算日期作為車輛修理完成日期,以作出維修報告、車輛終檢單的日期作為修理完成日期更符合實際情況。
其中,第三次維修結算後實際並未修好,此後又返廠修理,原告鄭女士對此僅提供微信截圖,未提供相應的維修單據,難以證明實際維修情況,法院對此難以採信。
最後,根據原告提供材料載明的維修受理日期、維修報告及車輛終檢單作出日期核算,這輛阿斯頓馬丁DB9在三包有效期內的累計維修時間並未超過35日。法院認為,涉案車輛並未達到可要求更換、退車的標準。
阿斯頓馬丁DB9車主鄭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由於車主鄭女士不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因此,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從判決書能看到,在二審期間,當事人車主鄭女士未向法院提交新證據。對於如何認定“車輛在三包有效期內的累計維修時間”,一審法院已有詳細闡述,根據現有規定,一審法院以維修廠家出具車輛維修報告、車輛終檢單的日期作為修理完成日期,並認定涉案車輛累計維修時間未達到更換標準。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予以認可。裁定原告車主鄭女士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給予了駁回。同時宣佈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並需要原告鄭女士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642元。
汽車網評:法律意義的退換車認定標準相當嚴謹
從阿斯頓馬丁車主鄭女士這起案件能看到,法院對於《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裏退換車標準的認定是非常嚴謹的。在司法實踐表明,經過核算後的車輛累計維修時間必須要超過35日,不然,原則上都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對於三包期內,打算因車輛故障而發起退換車訴訟的車主們,若想使自己的訴請得到支持,務必需要對相關的法律條例進行深度瞭解,或請教相關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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