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評 | 以能動姿態辦好“小案”,讓網暴違法犯罪無處遁形

北青快評 | 以能動姿態辦好“小案”,讓網暴違法犯罪無處遁形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暨典型案例。《意見》共20條,包括明確網絡暴力的罪名適用規則,明確網絡暴力違法行為的處理規則等,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9月26 日,央廣網)

網絡暴力是網絡空間的“毒瘤”,嚴重侵害個人權益,對網絡空間的秩序和安全造成嚴峻挑戰,必須堅決剷除。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發佈會上介紹,近年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增長明顯,其中不少為網絡侮辱、誹謗案件,與此同時,作出有罪判決的比例卻很低,究其原因,一方面與自訴人在確認網絡暴力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有關,另一方面也與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標準缺乏細化指引、‘門檻過高’有關。而着重解決這兩點,正是《意見》期望實現的目標之一。

《意見》明確了網絡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標準,自訴轉公訴的銜接程序,用列舉的辦法,規定存在網暴造成被害人自殺等五種情形,適用公訴程序,由此傳達出了鮮明的態度:司法機關將以更主動、更精準的履職,依法對社會影響惡劣的網暴犯罪給予迎頭痛擊,以儆效尤,讓網暴者再不敢肆無忌憚,讓受害者維權不再難。

應當看到,司法實踐中,針對網暴違法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案件畢竟佔比不多。如何將數量龐大的刑事自訴、民事侵權等方面的“小案”辦實辦好,直接關係到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更加考驗司法能力和水平。這方面,《意見》予以了積極回應。比如,針對網絡侮辱、誹謗自訴案件,《意見》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明行為主體,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並且“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為公安機關取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這意味着,網暴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訴,認定侵權主體、網絡調查取證等難題將得到有效化解,網暴犯罪空間將得到進一步壓縮。

除了懲治網暴犯罪,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均對查處網暴侵權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規定。《意見》提出:“堅持嚴懲立場,依法能動履職,為受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濟”,表達了抓“大”不放“小”,推動“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理念落地生根的堅定決心,導向意義十分鮮明。此次公佈的典型案例,包括了多起“小案”。比如,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李某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在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審理期間,被告張某某仍繼續針對李某某發佈相關侵權言論。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在一週內即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又如,上海市閔行區法院承辦的王某某等訴龔某名譽權糾紛案,是一起判令行為人公開道歉的案例。

在涉案微信羣解散、不具備線上執行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官全程陪同被告逐户上門説明情況、澄清事實,為受害人有效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小案事不小,枝葉總關情。透過“一週內”“陪同”“逐户”等關鍵詞,人們強烈感受到了什麼叫“依法能動履職”“公正與效率”,這不僅對於相關案件的辦理將產生示範價值,還能通過“以案釋法”為人們的具體行為做出指引。

“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從小案個案入手,通過可觸可感的司法實踐書寫 “生動註腳”。各地審判、檢察、公安等機關部門堅持人民至上,以能動姿態落實《意見》精神,抓早抓小,辦好每一起案件,對網絡違法犯罪露頭就打,久久為功,定能讓網暴者無處遁形,形成強大的震懾效應,防微杜漸,推動網絡生態環境持續改善、日益清朗,形成全民自覺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

文/楊維立

圖源/視覺中國

編輯/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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