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下月施行
中新網北京3月18日電 (記者 趙建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將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單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納入法治軌道。
司法部、財政部負責人(下稱負責人)表示,《條例》對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的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對構建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提高國有資產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必將起到積極作用。
《條例》規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
《條例》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負責人介紹,為確保政府“過緊日子”、老百姓“過好日子”,《條例》規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鼓勵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條例》還明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