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宣判,定分止爭作用可能有限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綜合

一審判決釋放了比較積極的信號,商家無權強制消費者配合其人臉識別的管理方式。但公共領域人臉識別的邊界,仍需要相關法律的細化。

11月20日,市民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宣判。杭州市富陽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年卡時提交的面部特徵信息,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被稱為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此前曾引起各界廣泛關注,判決結果必然具備一定的示範意義。就一審判決來看,還是釋放了比較積極的信號,商家無權強制消費者配合其人臉識別的管理方式,擅自變更合同內容是違約行為。這也就意味着,商家不能未經消費者同意就蒐集用户信息強推人臉識別。

當然,目前原告郭兵對一審結果還有不滿,因為其大部分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將繼續上訴。在法律框架內繼續主張自己的權益,當然是公民的權利。但郭兵後續能不能如願,恐怕也不樂觀。

庭審現場  據富陽法院官網

跳出個案來看,“人臉識別第一案”對於現實的人臉識別爭議,所能起到的定分止爭作用可能也有限。就拿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牽扯到的問題為例,郭兵固然可以拒絕人臉識別的入園管理方式,可是法院能認定的只是合同違約,不能直接判定野生動物世界採用人臉識別管理違法。

這就是説,消費者只有兩個選擇,要不就是爭取退費從此以後不去這裏遊玩,要不就只能“自願”接受人臉識別的管理。事實上,多數遊客就只能選擇“自願”。所以關鍵的問題,不僅僅是明確消費者選擇權,更要在根源上明確人臉識別的邊界。哪些場合可以使用,哪些情形不該統一使用,而這需要相關法律的細化。

如郭兵的律師所言,“我們從來不反對人臉識別,只是反對濫用,反對沒有給人選擇的權利,或缺少同意知情或風險告知等操作。”目前“人臉識別第一案”的判決其實無法解決這個問題。因為消費者只能選接受的情形,就不叫擁有選擇權。這些遊樂場所或者小區,該不該擁有強制推行人臉識別的權利?如果消費者不接受人臉識別就無法接受服務,正常嗎?

在不久前提交審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有這樣的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如果按此規定,野生動物園這樣的地方,可以用“公共安全所需”的理由,賦予人臉識別管理正當性嗎?這正是法律需要細化的地方。

此前杭州還有一個法規探索,《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擬規定:物業服務人員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如果此草案通過,在小區這個領域,消費者才算真正擁有了選擇權。而更多像野生動物世界這樣的公共領域,仍需要更細化的法律。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敬一山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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