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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民法典》:貸款逾期未還擔保公司能把車拖走嗎?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綜合

今天(2月16日),記者獲悉,最近,揚州高郵市民姜某購買了一輛二手車,並委託一家擔保公司,幫他辦貸款,可是沒過多久,姜某發現車輛被這家擔保公司給拖走了,最終,還鬧上了法庭。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2021年4月,姜某購買了一輛二手小轎車,並與某擔保公司簽訂《購車貸款擔保服務合同》,委託其擔保辦理購車貸款等服務。雙方約定:銀行貸款未全部還清之前,該車輛的所有權歸這家擔保公司所有,可是,不久後,姜某突然發現自己的車輛不見了,報警後才得知,車輛被擔保公司給拖走了。

高郵市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葉曉紅介紹:“擔保公司解釋,姜某後來沒有辦法償還銀行的貸款,擔保公司就為姜某償還了銀行的貸款,根據雙方的約定,姜某無法償還擔保公司的墊付款,那麼汽車的所有權就歸擔保公司所有。”

姜某因貸款逾期,始終沒有還款,於是,擔保公司就在姜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將車輛拖回了公司,且一直不願意歸還。姜某一氣之下,將這家擔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將車輛返還,並賠償相關損失。法院審理後認為:姜某將車輛抵押給銀行申請車貸,擔保公司系擔保人而非抵押權人,不能直接根據約定享有車輛的所有權。

葉曉紅告訴記者:“我們審理後發現,《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明確規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是不能將約定財產的所有權歸債務人所有,但是《民法典》出台之後,對於這個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只能就財產優先受償,也就是説,就這個財產的變價款等進行受償,而不能直接取得車輛的所有權。”

法院認為:雖然姜某有逾期還款的違約行為和相應責任,但是,在姜某拒絕交付車輛時,汽車公司應依據司法程序要求交付或處置車輛,而無權違背車主意願扣押車輛。最終,法庭判決:擔保公司需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將車輛返還交付給原告姜某,同時參照合同約定、車輛狀況以及租賃市場行情等因素,酌情認定擔保公司按照150元/天的標準將車輛損失費支付給姜某。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趙川)

【來源:我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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