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秘密案

  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侵害“香蘭素”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該案是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賠償數額最高的案例,即法院判決被訴侵權人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這也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民法典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精神的典型案例。

  作為一種廣泛使用的香料,香蘭素全球知名。本案原告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共同研發出生產香蘭素的新工藝,並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在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蘭素製造商,佔據全球香蘭素市場約60%的份額。

  2010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前員工傅祥根從王龍集團公司獲得報酬後,將香蘭素技術秘密披露給王龍集團公司監事、寧波王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國軍,並進入王龍科技公司香蘭素車間工作。從2011年6月起,王龍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短時間內即成為全球第三大香蘭素製造商。2015年,喜孚獅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成立,持續使用王龍科技公司作為股權出資的香蘭素生產設備生產香蘭素。

  一審法院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構成侵犯涉案部分技術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同時,一審法院在訴中裁定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香蘭素,但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實際並未停止其使用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國軍侵犯涉案全部技術秘密。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相關數據,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極大、王龍科技公司等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述各侵權人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含合理維權費用349萬元)。

  同時,本案因權利人起訴所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僅計算至2017年底,而當時的法律並未規定懲罰性賠償,本案未能適用懲罰性賠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指出,權利人對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後的持續侵權行為可以依法另行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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