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搞迷信活動,女副部當庭認罪悔罪

大搞迷信活動,女副部當庭認罪悔罪

  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任華受賄一案。

  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任華利用擔任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書記、副廳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黨組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公司經營、銀行貸款、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715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任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任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新聞記者和各界羣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此前報道

  此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任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任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購物、高檔美容等奢靡消費安排,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參加自發成立的校友會;違規放貸並獲取大額回報,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大額錢款謀利;把公權力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以及土地受讓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任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任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任華簡歷

  任華,女,漢族,1964年3月生,山東煙台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新疆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新疆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6年7月至1987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秘書一處幹部;

  1987年3月至1991年1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信息處幹事;

  1991年12月至1992年7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信息處副主任科員;

  1992年7月至1995年1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督查處主任科員(1992年6月至1994年6月,掛職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縣大灣鄉黨委委員、副鄉長);

  1995年11月至2000年9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信息處副處長(其間:1996年9月至1996年1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黨校縣處級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0年9月至2004年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信息處處長(其間:2000年9月至2002年7月,雲南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4年2月至2006年6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副主任(其間:2005年3月至2005年7月,中央黨校新疆班學習);

  2006年6月至2006年9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常委;

  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社科聯主席(2010年7月)(其間: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新疆財經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在職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3年3月至2017年8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副部長(兼),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2018年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副部長(兼),自治區文化廳黨組書記、副廳長。(簡歷摘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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