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解讀涉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最高檢與最高法、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

6月8日,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鬍衞列答記者問時説,各級檢察機關辦理了一批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案件。通過對侵權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加大其違法成本,對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產生震懾與警示作用。

胡衞列介紹,2017至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共提起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800餘件,共提出懲罰性賠償金訴訟請求11億餘元。

安徽省檢察機關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間,對239件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案件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主張懲罰性賠償金額2.38億元;法院審結檢察機關提起的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案件180件,均判決支持檢察機關訴訟請求。

胡衞列坦言,各地在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實踐探索中提出了不少問題,如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定位、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與私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的關係、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賠償金管理使用等。

胡衞列説,《紀要》強調懲罰性賠償懲罰、遏制和預防嚴重不法行為的功能定位,提出應當根據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違法次數和持續時間、受害人數、損害類型、經營狀況、獲利情況、財產狀況、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侵權人主觀過錯嚴重,違法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違法銷售金額大、獲利金額多、受害人覆蓋面廣,造成嚴重侵害後果、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具有其他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胡衞列提到,在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最高檢發佈了8件食品藥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其中三件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例和一件支持省級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支持起訴案例,均提出了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既有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提出銷售數額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案件,也有對保健品虛假宣傳行為提出銷售數額三倍懲罰性賠償金的案件。

胡衞列説,這些案例均存在侵權人主觀過錯嚴重,違法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違法銷售金額大、獲利金額多、受害人覆蓋面廣,造成嚴重侵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符合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適用條件,真正實現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制度目的。

胡衞列強調,在辦案實踐中,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情形,如對於侵權人初犯、偶犯、主觀過錯和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主動採取補救措施等沒有必要給予懲罰的情形,一般不再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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