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間追逃追贓力度未減
“天網二二”行動八個月追回七百九十九名外逃人員
□ 本報見習記者 趙婕 本報記者 董凡超
今年1月至8月,追逃追贓“天網2020”行動共追回外逃人員799人,其中,從東盟國家追回292人。
“天網2020”行動有力削減存量,有效遏制增量,鞏固和發展了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取得令人鼓舞的成果。
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國際環境日趨複雜的背景下,國際追逃追贓工作進展如何?面臨哪些難點?如何保障追逃追贓力度?帶着這些問題,近日,《法治日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追逃追贓成效顯著
“到了國外還能拿我怎麼辦”“偽造身份,舉家外遷就能苟且偷生”“死也要死在國外,能逃一天是一天”……面對外逃人員種種僥倖心理,3月30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作出部署,啓動“天網2020”行動。
9月7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下,北京市紀委監委克服疫情影響進行周密部署,成功勸返外逃22年的“紅通人員”程宣回國投案並追繳贓款。
程宣是中國石化財務公司營業處原出納員,利用職務便利貪佔國有資金,涉嫌貪污罪,1998年1月出逃境外。
“天網2020”行動開展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陸續發佈消息:“紅通人員”海濤回國投案;“紅通人員”梁榮富回國投案;“紅通人員”、職務犯罪嫌疑人曲志林回國投案並主動退繳贓款……儘管新冠肺炎疫情席捲全球,但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力度始終未減。
“近兩年,在黨中央的高度重視和領導下,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國際追逃追髒取得顯著實效。”國際廉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王文華説,隨着相關法律的出台和修改,我國國際追逃追贓立法體系逐步完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與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刑法以及已有的監察法、引渡法共同發揮作用。
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紅通人員”姚錦旗受賄案。姚錦旗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0萬元,同時,依法追繳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姚錦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王文華告訴記者,姚錦旗案是國家監委被增設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司法協助中央機關後,首次以國家監委名義開展的刑事司法協助,是我國首次從歐盟成員國成功引渡職務犯罪嫌疑人。
追贓亟須國際協作
原中國建築(南洋)發展有限公司副經理席飛涉嫌貪污罪潛逃國外,其4套總價值4000多萬元的房產被依法凍結,迫於經濟壓力偷偷回國,2019年4月被北京市海淀區監察委發現,終落“天網”。
贓款贓物是外逃人員在境外生存的經濟基礎,及時找到並追回就能有效壓縮其在外生存的空間。據統計,2018年3月國家監委成立至2020年6月,全國共追回贓款99.11億元。
“國際追贓一向比國際追逃還要困難,因為不法資金的流向多元化,違法所得容易被洗錢、被揮霍,而且各國有關個人財產的法律保護制度、銀行存款隱私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並不一致。”王文華説。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彭新林認為,相比於外逃人員的絕對數量和轉移境外的腐敗資產數額,我國追回的腐敗資產還是有限的。尚未歸案的“百名紅通”人員大多外逃時間較長,人證、書證、物證收集比較困難。不少人已經取得當地合法身份,大都是難啃的“硬骨頭”,越往後追贓難度越大。
王文華告訴記者,國際合作是打擊跨國腐敗等犯罪的必由之路。應加快引渡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資產分享協定等的談判、締約、履約進程,建立與有關國家的反腐敗執法合作機制。
織密法網培養人才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目前我國已經與81個國家締結169項引渡條約、司法協助條約、資產返還與分享協定,與56個國家和地區簽署金融情報交換合作協議。
國家監委成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刑事司法協助中方中央機關後,分別與澳大利亞、新西蘭建立了反腐敗執法合作定期會商機制,與加拿大簽署了分享和返還被追繳資產協定,每年召開中國、美國反腐敗工作組會議,先後與白俄羅斯、老撾、越南、阿根廷等國家反腐敗執法機構簽署反腐敗執法合作諒解備忘錄,首次與聯合國簽署反腐敗合作諒解備忘錄。
中國不斷鞏固區域反腐敗朋友圈,反腐敗也是中國與東盟合作的重點領域。5月,“紅通人員”強濤、李建東在緬甸落網並被遣返回國,就是中國與東盟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重要成果。
2021年將在聯合國紐約總部首次舉辦反腐敗問題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有專家認為,這充分體現了國際社會對打擊腐敗工作的關注和重視。
“實踐證明,通過專項行動,一大批外逃多年的腐敗分子被繩之以法,大量腐敗資產被追回,腐敗分子外逃以及腐敗資產轉移境外的現象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彭新林認為,有效破解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面臨的難題挑戰,應織密織追逃追贓的“法網”,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刑事缺席審判程序以及反洗錢法律體系,適時修訂引渡法,實現勸返寬大處理制度化和規範化,構建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長效機制,特別是長期、穩定、常態化的國際合作機制,降低合作成本,不再就個案重啓談判。
王文華提出,要大力培養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專業化人才,組建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專門隊伍,多一些懂法律、懂外語、懂網絡、懂經濟的“四懂”人才。
彭新林建議,辦案人員應諳熟追逃追贓國內法,深入瞭解相關國際條約、域外重點國家法律制度、程序要求、證據標準等,才能有效履行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