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下午
梓山派出所民警在轄區走訪時
被轄區羣眾曾大爺一把拉住
曾大爺上前告訴民警
他家有“存貨”
邊説邊神神秘秘的將民警引至其家中!
到家後
曾大爺從家裏櫥櫃中
搜索了一番
隨後將用報紙包裹的“存貨”交至民警手中
民警打開一開
居然是雷管和黑火藥
經民警仔細清點
這包“存貨”中
有雷管7根
黑火藥1斤多
原來
為進一步確保轄區社會治安持續穩定
排除社會治安隱患
防止各類事件的發生
營造全民參與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的社會氛圍
于都公安組織警力深入轄區
通過上門走訪、集中宣傳等方式
大力宣傳緝槍治爆相關的法律法規
宣講私存槍支彈藥的危害
鼓勵羣眾積極檢舉和揭發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
曾大爺聽完民警宣傳後
第一時間將家中“存貨”交至民警手中
民警對曾大爺
主動上交雷管和黑火藥的行為
予以了肯定與表揚!
無獨有偶
主動向警方上交槍支彈藥的
還有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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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上午
梓山派出所駐村輔警肖志文在走訪羣眾時
轄區羣眾主動上交鳥銃1把
極大地消除了治安隱患
4月8日
盤古山楊某在聽完派出所民警
宣傳槍爆物品危害後
主動將家中一把射釘槍交至民警手中
民警對楊某主動上交槍支的行為給予了肯定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一、危害性: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於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緝槍治爆在行動、主動上交可免責
(一)涉嫌非法持有、製造、買賣、運輸槍爆物品的人員,不要心存僥倖,儘快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主動上交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被公安機關查獲的將依法收繳並從嚴懲處。
(二)公安機關真誠歡迎廣大羣眾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緝槍治爆專項行動,積極檢舉揭發涉槍涉爆違法犯罪分子和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線索,有效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
來源:梓山、盤古山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