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年人“投資理財”案件逐年增加 法官提示:記住四個“不要”

央廣網北京10月25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枱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隨着收入和積蓄的增加,不少老年人開始投資理財。北京二中院調研發現,近年審理的涉老年人“投資理財”的案件也隨之逐年增加,這其中,不乏上當受騙者。那麼,所謂“投資理財”的套路到底有多深?老年人又該怎樣捂好自己的“錢袋子”呢?

北京二中院調研發現,2017年至2019年,他們法院審理60歲以上的老年人“投資理財”類民商事案件共計195件,案件量逐年上升,民間借貸糾紛佔65.7%;剩下佔比較多的是委託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庭長葛紅分析:“我們發現,幾乎所有的‘投資理財’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積蓄、拆遷款或名下房產,少則數十萬元,多至成百上千萬元。超過六成的案件,‘理財方’承諾年收益率超過24%,部分甚至超過了50%。另外,這些案件多與‘熟人’介紹有關,一旦發生糾紛往往牽涉關聯案件,部分案件還涉及刑事犯罪或處於刑事偵查階段。”

典型案例顯示,2017年9月,85歲的陳大爺家來了兩個人,代表某公司先後向他借15萬元進行所謂的“不良資產包收購業務”,《借款合同》約定,每月10日支付收益2%和借款分紅4%,第二年2月,全部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向陳大爺清償完畢,否則支付違約金。兩人還拿出了某汽車廠家的《擔保函》。可是,陳大爺只收到兩個月的收益和分紅。二審時,汽車廠家到庭,提供證據證明,根本沒有什麼戰略合作擔保。副庭長石磊介紹:“二審法官經過仔細地核對,包括營業執照、公章的原件,只憑肉眼就能看出來,壓根兒就不是人家公司的章,説白了,就是一個‘蘿蔔章’,最後改判了,所謂的‘擔保公司’並沒有擔保的意思,不應承擔擔保責任,最後承擔責任的人就是某公司而已。”

法官進一步提醒:“投資理財的時候有可能會説,‘你得給我擔保’,但是大家一定要對擔保的合同或者擔保函上面的一些公司的資質、保證合同的構成要件,甚至股東會議、董事會的決議等進行基本的審查。”

典型案例顯示,李大爺退休後,兼職擔任了某理財公司顧問並負責發展理財客户工作,先後介紹了劉某等9人蔘與理財,將包括自己在內的10人總計1200多萬元的理財款轉賬至理財公司賬户。李大爺向其他9個人出具了《誠信承諾函》,內容包括,如理財公司違約不誠信,李大爺本人承擔法律責任並賠付他們理財款本金及利息。理財公司跑路後,劉某起訴李大爺賠錢,獲得法院支持。法官羅珊分析:“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這個承諾函中明確了李大爺向劉某賠償損失的具體金額,而劉某接受承諾函,視為對李大爺所作承諾予以認可,所以這份《誠信承諾函》對兩人均發生法律效力。對於自己的承諾,李大爺理應信守,所以判決駁回李大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進一步提示:“現實中,理財公司的‘業務員’為招攬客户,經常以自己名義向他人出具‘承諾函’或‘保證書’,承諾理財公司到期不還款,由其承擔還款責任。一旦理財公司‘跑路’,業務員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關責任。同理,老年人也要謹慎向他人推薦理財產品,且儘量避免向他人出具類似‘承諾函’或‘保證書’,以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典型案例顯示,某紡織廠退休職工劉老太,經左某指使,向楊某借款21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月利率為2%。之後因劉老太不能及時償還借款,楊某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劉老太名下房屋被查封。劉老太到庭陳述,錢款實際由左某支配使用,左某每月給付劉老太1500元生活費,左某負責到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這種説法法院並不認可。法官助理任永軍分析:“劉老太與楊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及利息進行了約定,雙方均應按照該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現在,劉老太未按照約定歸還借款並給付利息,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她所説的與左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與本案無關,應當另案解決。”

法官提示,老年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投資理財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切莫貪圖小利,忽視可能存在的違約責任風險,導致遭受巨大財產損失。石磊請大家記住四個“不要”:“不要貪,你貪的是別人的高利息,別人貪的是你的本錢;不要懶,遇到合同自己要看合同上的內容,好好看清楚再籤;不要輕信,往外掏錢的時候三思而後行;不要自以為是,自作主張,老年人年紀大了,尤其是掏錢的事,跟子女打個招呼,跟子女説説,聽聽子女的意見,準錯不了。”

<script>window.FWBATH=1;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781 字。

轉載請註明: 涉老年人“投資理財”案件逐年增加 法官提示:記住四個“不要”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