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探險引發救援費用誰來埋單
專家建議立法明確有償救援規範“驢友”任性腳步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 本報實習生 凌依
6月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文,要求從即日起,暫停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翼裝飛行、超長距離跑等管理責任不清、規則不完善、安全防護標準不明確的新興高危體育賽事活動。
儘管相關賽事已經停止,但民間自發形成的以登山、徒步、攀巖、野外探險等項目為代表的户外極限運動並未因此受限。
户外極限運動目前在我國已發展成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運動類別。與傳統體育項目相比,户外極限運動追求“更高、更快、更強”,更強調人們在跨越身心障礙後獲得的愉悦感和成就感。然而,户外極限運動危險係數頗高,未經過專業訓練的人並不適合參與。近年來,户外極限運動時常發生傷亡事故。
多位專家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建議,在國家層面進行立法,推動企事業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應急志願者協同發展,對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合理收取救援費用等行為進行規範。
聯合救援成為主要救援組織形式
“探險旅遊是有門檻的,每個有意做‘驢友’的人都要量力而行,要對自己的野外生存能力、身體素質、專業知識、探險旅遊目的地的信息有充分的認識,要有自我負責的精神,避免由於盲目、魯莽的行動給自己的生命財產帶來威脅,同時增加社會的負擔。”中國未來研究會旅遊分會副會長劉思敏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具有十年户外運動經驗的大山(化名)告訴記者,户外運動對參與者的體能、技術、裝備等都有專業化的要求,如果不具備相關技能,很容易遇到危險。
《2020年中國大陸登山户外運動事故分析報告》顯示,根據中國登山協會登山户外運動事故研討小組的不完全統計,2020年,我國共發生297起登山户外運動事故。其中,登山事故共發生217起,造成9人死亡、1人失蹤、93人受傷;徒步穿越事故共發生57起,造成7人死亡、11人受傷。
由於部分户外運動者入行時間較短,技術裝備和專業知識都比較缺乏,加上大多數人都是通過網站、論壇的方式進行組隊,沒有專業機構和人士進行指導,户外極限運動極易造成事故。
記者注意到,在户外極限運動事故救援中,由當地消防、公安、景區為代表的政府救援隊伍和以商業救援、公益救援為代表的社會力量救援隊伍所組成的聯合救援,是主要的救援組織形式。
“以往遇到危險,我們都是向政府和藍天救援隊尋求幫助。因為這些運動大多是在户外探險,運動者經常會陷入迷路、食物補給困難等困境,只有具備專業能力的救援隊才能在短時間內實現救援。”大山説。
在未開放區域遇險應交救援費用
對於購票進入景區開放範圍進行遊覽的遊客,如其遭遇危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景區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現實中,一些“驢友”喜歡去一些未經開發或者景區明確提示不得進入的地方進行所謂的“探險”,對於這類行為,政府是否需要承擔救援責任呢?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認為,由於這些“驢友”違反了景區安全須知中所告知的內容,進入未開發開放的區域,此時景區對其無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仍有救助義務。而旅遊者在進入未經開發的地方遇險時,也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旅遊者在境外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根據旅遊法的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根據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警察的任務就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朱巍説。
朱巍同時指出,面對突發事件,政府具有責無旁貸的救助義務,但要強調的是,遇險的“驢友”雖然有權利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相關機構進行救援,但在接受救援之後,旅遊者有一個必要的義務,即應當支付由個人承擔的費用,而不是由公共資源埋單。
“政府需要把更多的資源和精力投放到其他公共領域,‘驢友’某些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導致公共救援資源無底線支出。如果‘驢友’盲目探險遇險後所有救援費用都由公共財政負擔,更會助長‘驢友’任性不理智的探險行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雷説。
明確有償救援減少違規探險行為
近年來,西藏、青海、四川等山地旅遊資源較為豐富的省份就登山制定了登山管理條例、登山管理辦法;甘肅省和酒泉市等地就户外運動制定了户外運動管理辦法。然而,上述地方性法規並未對救援主體及其職責、救援費用所佔比例及計算方式、追償方式進行詳細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應急法研究中心主任林鴻潮認為,可以考慮制定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法,比較系統地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救援費用收取等情況作出規範。
林鴻潮指出,在對户外極限運動進行救援的社會組織中,很多人員都具有專業的救援技術,但他們多為兼職,很少有專職人員,比較機動零散。因此為了方便管理,社會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必要時可以考慮建立社會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數據庫。
林鴻潮認為,考慮到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的居民、村民也常常配合有關救援隊伍進行救援,甚至有其他地方的志願者也趕來救援,因此,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法也要考慮到這一情形,“應急志願者並非沒有資格限制,為了更好地參與救援,志願者應當在志願者組織進行註冊登記,並且應當瞭解應急知識、具備一定的應急救援輔助能力,除此之外還應當服從有關部門的指揮”。
為了合理引導户外探險行為,一些地方通過立法的方式規定“驢友”自付救援費。例如,《安徽省旅遊條例》規定,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旅遊活動。違反前款規定發生旅遊安全事故產生的救援費用,應當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相應承擔。
王雷認為,“驢友”應該對自身安全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驢友”接受救援時須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相應費用,這符合民法權利、義務與責任相協調統一的法治原則,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懾警示作用,減少違規探險行為。
“可以考慮在國家層面立法,對此作出原則性規定,地方以此為依據,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立法,對具體救援費用分擔比例和內容進行細化,包括什麼樣的情況下收費、收取費用的標準如何確定等等。”劉思敏説。
製圖/李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