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偵查P2P公司非法吸存案中,意外發現“案中案”。
11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近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宣判了天津金城銀行原客户經理邵某受賄案,認定邵某受賄250萬元,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邵某自2015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天津金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城銀行)任客户經理,負責金城銀行客户的開發和營銷、管理和維護客户關係、定期開展客户業務檢查等相關工作。
2016年10月、2017年10月,天津源豐財富生活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源豐公司)與金城銀行簽訂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服務協議,委託金城銀行作為源豐公司網絡借貸平台用户資金的存管人,並向金城銀行交納存管服務費等費用。
期間,邵某在具體負責源豐公司在金城銀行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准入條件初審、簽訂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服務協議及存管業務巡查過程中,在金城銀行與源豐公司約定的存管服務費數額以外,又以存管服務費的名義,個人向源豐公司負責人葉某索要錢款,於2017年年初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向葉某索要人民幣100萬元,於2017年12月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向葉某索要人民幣150萬元,後將上述贓款全部用於個人理財投資。
據瞭解,邵某受賄案發系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源豐公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中意外發現。
2019年4月,武清公安分局發佈公告,“天津源豐財富生活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我局已於2018年7月10日立案偵查,並已對相關涉案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該公司經營的E周行P2P網絡借貸平台非法吸收資金,截止至案發未兑付資金約6億元人民幣,涉及投資人約7000餘人。”
在發現邵某的違法行為後,公安機關於2019年7月9日通過打電話方式將邵某傳喚到案。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涉案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其親屬向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退繳涉案贓款250萬元。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邵某為股份有限公司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鑑於邵某涉案每次索取他人財物的數額均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犯罪情節較重,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不能宣告緩刑。一審判決,被告人邵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資料顯示,天津金城銀行是全國首批五家民營銀行試點之一,於2015年4月27日掛牌營業營業,從金融業務範圍來看,金城銀行主要定位於“公存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