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樂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樂清中心公園查處一起寵物狗隨地亂拉大便案件,執法人員對犬隻主人當場作出罰款2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據悉,這是自今年7月1日《温州市養犬管理條例》開始實施後,首次有犬隻主人因未清理犬隻便溺物而被處罰。
執法人員對犬隻主人當場實施處罰
當天,樂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相關執法隊員在樂清中心公園巡查時,發現一市民所牽犬隻“方便”後,未作處理就準備離開,嚴重影響公共場合環境衞生。
執法人員立即上前,耐心地向當事人宣講《温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温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相關規定,並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處罰。
根據《温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養犬人應當即時清除犬隻在公共場所的便溺物。同時,根據《温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有關規定,該名養犬人被處以二十元的罰款。
在執法隊員的宣傳教育下,這名養犬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隨即清除了犬隻的便溺物,並表示今後要文明、依法養犬。
來源:温州都市報
【來源:文明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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