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頒佈2020年《職業安全、健康和工作條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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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勞動和就業部於2020年9月23日頒佈了2020年《職業安全、健康和工作條件法》,同步撤銷了2019年《職業安全、健康和工作條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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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法案合併了此前聯邦政府頒佈的13部主要勞動法,將原有各法案共計633條規定簡化為143條,被合併的勞動法案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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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8年《工廠法》;
2.1970年《合同勞工(管理和廢除)法
3.1952年《礦業法》
4.1986年《碼頭工人(安全、健康和福利)法》
5.1996年《建築和其他建築工人(就業和服務條件)法》
6.1951年《種植園勞動法》
7.1979年《國家間移徙工人(就業和服務條件)法》
8.1955年《記者和其他新聞報紙僱員(服務條件和雜項規定)》
9.1958年《記者(工資率固定)法》
10.1981年《電影工作者和電影劇院工人法》
11.1961年《汽車運輸工人法》
12.1976年《銷售僱員(服務條件)法》
13.1966年《比迪和雪茄工人(就業條件)法》
一、法案適用範圍
法案適用於有20名或20名以上的工人,且製造過程是在電力的幫助下進行的,或40名或更多工人在沒有電力的情況下進行製造的工廠。
調整範圍包括在貿易、商業、製造業、工廠、汽車運輸業、建築業和其他建築業、報業、音像製品業、種植業、礦山和碼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僱用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也適用於通過承包商僱傭的合同工。
法案在中央及邦政府設立了職業安全委員會,負責根據該法案為中央及邦政府在執行該法案的過程中提供諮詢意見。
另外,對工廠、礦山、碼頭工人和建築工人行業制定了包括執照管理、安全條例、僱主責任等特殊規定。
二、關於經營許可證的相關規定
法案所涵蓋的企業必須在法案生效之日起60日內向中央或邦政府指定的登記機構進行電子登記,針對一些特殊行業的工廠、礦業、煙草業等。根據各邦的規定,可能需要申請額外的經營許可證。
為在國家間移徙的工人簽發的許可證應以電子方式發出,其中應載有如合同工人數、僱用合同工的工作性質、承包者的責任等詳細資料。
三、法案主要亮點
1.減輕了僱主的證書管理及信息申報負擔,取代了過去企業需要根據各種法案進行多項註冊及行政審批的做法,簡化了行政管理流程,轉為只需要完成一份共同註冊、申請一塊拍照和提交一份報税表,構建一個統一的數據庫管理系統,有助於進行信息的動態和電子化管理。
2.強調了僱主需要保證工作場所中沒有對僱員造成或可能造成傷害或職業病的相關危害。
3.僱主必須每年為僱員免費進行健康檢查。
4.僱主必須確保對電子廢物在內的有害和有毒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5.僱主需要向機構中的每一位成員發出任命書。
6.僱員有權獲得雙倍工資的加班費。
7.僱主或勞務承包商負責向國家間移徙的工人提供福利設施
8.僱主必須提供適宜的通風、濕度、飲用水、充足的照明、託兒所、洗滌設施、洗浴場所、更衣室等設施。
9.僱主必須為僱員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以防止僱用過程中不幸事件的發生。
10.禁止民事法院根據該法案審理相關案件。申訴人唯一的司法途徑是向有關的高等法院提交請願書。
11.中央和邦政府成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諮詢委員會,以履行法案或根據法案所賦予的職能,並就法案所訂立的標準、規則等有關事宜,向中央及邦政府提供意見。
12.政府可以要求在某些機構和特定類別的企業中成立安全委員會。委員會由僱主和工人的代表組成。但是,僱主代表的人數不能超過僱員代表,委員會將充當僱主和僱員之間的聯絡人。
13.如果合同工的人數增加,承包商應當對許可證進行修改,並增加相應數量的保證金。
14.僱主應當為跨邦工作的工人提供包括1948年《僱員國家保險法》1952年《僱員公積金及雜項規定法》或任何其他現行法律規定的福利。
15.僱主需要向每一名跨邦工作的工人支付從其工作地點往返其原籍地的往返車費,支付應考慮到最低限度的旅行津貼、旅行週期等。
16.種植園僱主應為種植園中僱傭的每名工人(包括其家人)提供必要的住房住宿,包括飲用水、廚房和廁所、衞生和娛樂設施,女性工人超過50人的種植園(包括任何承包商僱傭的工人),僱主應當為其6歲以下的子女提供託兒所設施,為6至12歲的子女提供及教育設施。
四、法案主要修改
1.舊法規定在女工屬性超過30人的企業,應當為其6歲以下兒童提供託兒所設施,新法案實施後,人數增加至50人。
2.舊法規定如果任何企業擁有500人或以上的工人,則應指定福利官員,新法案實施後,人數減少至250人。
3.舊法規定如果人數超過250人的,僱主應當提供食堂設施,新法案實施後,人數減少至100人。
4.?需要徵得女性僱員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安排夜班,而且女性僱員在晚上7點至第二天早上6點夜班期間的相關安全、假日和工作時間作出了規定。
5.規定工人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天,每工作20天的可享受一天假期
6.對從事運輸、銷售和新聞工作的工人制定特殊的工作時間和休假規定。
7.建築業的僱主不能僱用視力有缺陷、耳聾或有頭暈傾向的工人,以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8.規定了承包商及種植園僱主對跨邦工人及種植園工人的特殊責任。
9.考慮到本次Covid-19的嚴重危害,中央政府保留了在宣佈發生流行病、大流行或災難時對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進行監管的權力。目前其他現行有效的法律均未對此作出規定。
10.規定相關的註冊及監管措施最大限度的使用網絡方式,及保證最低限度的身體接觸。
11.與以往的規定相反的是,女工有權在所有機構從事包括危險工序在內的所有工作,但政府必須要求僱主在僱主從事危險或危險作業前提供充分的保障。
五、違反法案的處罰
1.妨礙政府檢查員履行本法案相關職責的,可最高處以3個月監禁及不超過10萬盧比的罰款。
2.因僱主過失導致員工死亡的,可處以兩年以下監禁,或最高500萬盧比的罰款,或兩者兼而有之。
3.對沒有規定罰款的違法行為,可處以僱主2-3萬盧比的罰款。
4.如果僱員違反本法案相關規定的,可處以不超過1萬盧比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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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人生如車,或長途,或短途;人生如戲,或喜,或悲.很多事,過去了,就註定成為故事;很多人,離開了,就註定成為故人.生命中的故人,積攢的故事,這些都是歷練.人就是在歷練中慢慢成熟的.一些事,闖進生活,高興的,痛苦的,時間終將其消磨變淡.經歷的多了,心就堅強了,路就踏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