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闆圖“便宜” ,攤上事啦!

俗話説 貪小便宜吃大虧

有些人明知對方所賣物品來路不正

卻依然購買

覺得自己購買贓物和別人去偷盜是不同的

還抱有可以逃避刑罰的僥倖心理

結果 惹上了大麻煩

案情回顧

近日,在全力提升公眾安全感和羣眾對公安工作滿意度工作中,縣公安局多警種聯動,成功抓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羅某、宋某某,破獲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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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犯罪嫌疑人羅某、宋某某均在南昌開便利店,今年10月份以來,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仍先後以低價收購來路不明的香煙價值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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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羅某、宋某某已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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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來路不明的“便宜貨”切莫沾手

不要因貪圖利益觸犯了法律

來源:宜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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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宜春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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