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好心施救的醫師解決後顧之憂,讓他們放下沉重的思想包袱,才是根本之策。
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對緊急救治中醫師的權利予以有力保護: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以法律的名義亮明這兩點,至關重要。
醫師在公共場所同樣有救治他人的權利。救治路人,絕非“非法行醫”——須知,過往醫師在公共場所急救他人面臨過此種爭議。醫生在工作場所之外,路遇需要幫助的病人,伸出援手,是其醫師法定職責在社會領域的延伸。國家的鼓勵,法律的明確,化解了爭議,為醫生撐了腰。
但不可否認的是,醫師自願實施急救,是有一定風險的,有時風險還相當大。這種風險,既表現為急救後果的不可測,也表現為急救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後,易遭指責甚至“追責”。2017年11月,媒體報道了發生在瀋陽的這件事:一位老人在藥店買藥時突然昏厥,具有行醫資格的店主孫先生對其實施心肺復甦,導致老人12根肋骨被壓斷、右肺挫傷。此後,老人將店主告上法院。
孫先生的遭遇“典型”地折射了醫師在公共場所救人所面臨的尷尬。雖然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但要讓醫師在公共場所放心大膽地救人,不能總是依靠法院的判決。法律為好心施救的醫師解決後顧之憂,讓他們放下沉重的思想包袱,才是根本之策。
醫師不是未卜先知的神仙,在沒有病歷和其他信息以及常規技術條件的情況下,路邊救人,既靠經驗,也靠膽略,若是在以秒計算的急救時間裏,腦子裏還要想着如何做才能不被“追責”,那施救能正常進行嗎?而如果一旦出了意外就要付出慘痛的代價,誰還敢挺身而出?
法律精神是對世道人心的呼喚。我們誰都不想看到“見死不救”,就該尊重醫師在公共場所救人的權利,客觀看待這類急救行為的結果。從我們每個人做起,樹立科學認識,營造一個寬厚、諒解的氛圍,以鼓勵更多的醫師加入到“街頭急救”中來,善莫大焉。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伍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