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公款存儲成隱秘金礦 危害竟然如此大

  公款存儲成隱秘金礦,危害竟然如此大。最近,福建龍巖對公款存儲展開調查,發現有300多億資金存在問題。機關和國企的存款,數額可觀,相對穩定,歷來就是各家銀行爭相力拼的富礦。存在哪,由誰經手,這背後都有權力運作空間,且不易察覺——反正都要存。

  要點速讀1相對穩定、數額巨大的公款,是銀行業競相追逐的大蛋糕。這不僅是官場的隱秘弊端,也嚴重敗壞銀行業風氣。2個人拿公款存儲回扣要明確為受賄行為,這方面的偵查要連同銀行一起進行。同時,對數額較大存款設立招投標也有必要。長期以來,公款怎麼用被人關注,公款怎麼存卻乏人問津

  關於公款被挪用,被貪污,用於支付旅遊、餐飲費用這一類新聞,已經看得太多。也就是説,對於怎麼使用公款,輿論一直保持比較高的監督意識和關注度。

  但公款不僅存在怎麼用之問題,還存在怎麼存的難題。存在哪裏,由誰經手,利息是多少,這都是有選擇餘地的。如果是個人存款,自然可根據自身喜好、地域分佈、利息收益等要素進行判斷。但公款姓公,從資金安全、經濟發展、民生保障等角度考慮,都不能隨意存。但是,存在哪不是存呢?外人如何判斷背後有無貓膩?所以,這裏就大有操作空間。

  尤其是,中國的“政府存款”數額巨大。它包括“財政性存款”和“機關團體存款”。

  這麼大的公款體量,怎麼存就顯得尤為重要。

  雖然存在哪都是存,但公款存儲一直是隱秘金礦

  所謂“以權吸儲”,是指利用手中公款存儲的選擇權,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預公款存儲,與銀行搞利益輸送。

  福建龍巖市,之所以搞罕見的公款存儲專項整治運動,和已經落馬的前市委書記黃曉炎有莫大關係。黃的妻子在廈門的一家商業銀行任職,這家銀行在龍巖原本沒有設網點,但黃調到龍巖任市委書記後,該銀行很快在龍巖設立分支機構,黃的妻子是籌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之一。結果在兩三天之內,龍巖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公款幾乎全被搬到了這家剛設網點的銀行。

  讓公款存到某家銀行,“一把手”或許只需要一句話甚至一個眼神。但收益卻頗豐。在以往的案例中,浙江某官員要求把單位公款存到其子工作的銀行,他兒子僅因這一筆存款就獲得了百萬提成。

  總結起來,公款存儲一般會有以下幾點貓膩:1,高額回扣,銀行為了回報一筆豐厚的存款,在事後對資金量大的存儲單位給予“返點”;2,行賄受賄。這種方式更直接,直接送錢要存款;3,利益交換。銀行安排存儲單位領導子女、親戚在銀行工作,投桃報李。

  最關鍵的是,一些機關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的存款資金並非自有資金,而是因項目建設從銀行貸款而來,高息貸款、低息存款,損失的是國有資產。

  這不僅是官場之弊,還嚴重敗壞銀行業風氣

  自2012年以來,為了刺激內需,中國一直奉行積極的財政政策,預算赤字從2012年的8000億元人民幣,一路狂飆到了2015年的16200億元人民幣。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更是規劃了21800億人民幣的赤字。也就是説,國家總體的財政政策是要多花錢,少存錢。但是,政府存款並沒有減少,反而有一個幅度較小的增長。

  不過,這並不代表銀行業迎來了春天,因為自2010年來,商業銀行的數量有一個爆發式增長,各家銀行的吸儲壓力還是很大。銀行和機關事業單位或國企合作,本是一件稀鬆平常的事,但在巨大的吸儲壓力面前,一筆相對穩定、數額巨大的存款,是銀行不得不去爭搶的蛋糕。

  所以,有公款存儲決定權的領導幹部,便成了各家銀行重點公關的對象。據多地紀委辦案人員介紹,除高檔宴請、報銷發票、安排旅遊、贈送購物卡等常規手段外,更隱蔽的是銀行安排公款單位領導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利益關係人到銀行任職。

  銀行通過利益輸送爭奪公款存儲,易引發惡性競爭、加大運營成本。一些銀行將主要精力放在了拉關係、走後門上,不注重改善服務質量和產品創新,反正有“老大哥”罩着,不愁沒生意。

  這已經不僅僅是官場之弊,也深深影響到銀行業的風氣,這種風氣甚至蔓延到職員跨進銀行大門的第一步:在以往的多個案例中,各家商業銀行都被曝光在招聘中,給某些有背景的應聘者加上某某領導推薦的標註,這樣做的目的,正是為了以後的吸儲做準備,銀行和某些地方政府已經形成了互相配合、利用的體系,這會讓其他應聘者感受到不公平。

  個人拿存款回扣要定義為受賄,100萬以上存款要“競爭性存放”

  某些“一把手”,最看重公款存儲的回扣。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得利的是賣方(銀行)和經辦人。

  如果存款沒有“被安排”,收益本來會更大。去年,在對公款存放的審計中,温州瑞安人社局17個賬户的社保基金,被領導安排進了四家銀行存儲,但利息明顯偏低。最終,4家銀行補交利息1119.95萬元。

  要想減少公款儲蓄和權力媾和,要從威懾和預防兩個角度出發。首先需要整治的是公款存儲回扣的問題。回扣能不能算受賄?根據刑法,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這個看起來清晰明瞭,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認定困難。

  最關鍵的是,這筆回扣,是帳內回扣(記入單位或公司賬目歸集體所有),還是帳外回扣(不記入賬目歸個人所有)。如果是帳內回扣,無法以受賄罪處理經辦人。但是,在類似的交易中,銀行和公款存儲單位,往往會簽訂兩份“陰陽協議”,用以逃避財務監督,一般人很難發現其中的內情。這就大大增加了追責的難度。在以往的案例中,少有銀行機構配合調查的情況,應該以銀行為突破口,只要發現個人收受銀行的存款回扣,要明確以受賄罪進行處理。

  這是威懾方面,另一方面是預防。去年,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出台《關於防止領導幹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正式開始對公款存放背後的利益輸送鏈開刀。該辦法要求,100萬元以上存款,都要搞“競爭性存放”招投標。

  雖然,投標也可能是假投標,但至少給動歪心思的人增加了難度,增加了風險,相比於指定,明顯是進步。可以根據浙江出台這個辦法的效果,考慮有沒有必要全國推廣。

  今年7月,浙江紹興市財政局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公告

  當然,任何利益攸關的事,不論是企業員工還是國家工作人員,都應該回避。與公款資金管理有關人員,在遇到公款存儲決定時,如果有利益相關方在銀行工作,應該及時彙報並回避。

  公款怎麼存和公款怎麼用,同等重要。我們目前對前者的關注和監督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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