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小額貸款,無需抵押,快速放貸”,手頭緊急用錢的你看到這些小廣告是不是很激動?莫慌,這極大可能是個用心險惡的陷阱。近日有媒體報道,上海一位許女士,2013年向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借款4萬元,經過“陰陽欠條”“平賬”等一系列運作,欠款額飆升到了150萬。最後“小額貸款公司”將她告上了法庭,連房子也被查封。網絡上有一個新詞形容這種詐騙套路——“套路貸”。…[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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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偽造’銀行流水”、“平賬”三步走,就能讓借款人的債務翻個幾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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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是隱藏在“民間借貸糾紛”背後的犯罪,往往包含合同詐騙、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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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講究證據,“套路貸”的貸款方往往擁有十分完備的證據鏈條,這使得受害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要想破局,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多個心眼”。
4萬欠款如何飆升到150萬?只需三步走
梳理以往的案例,年輕人、賭徒和急需資金週轉的小老闆極易成為套路貸的“肉雞”。
套路貸騙局通常有三步走。第一步就是先誘使借款人借貸,隨後以行規為由,哄騙借款人簽下高於所借款項一倍甚至數倍的欠條。比如借10萬元,欠條寫的卻是20萬元。此時騙子最常見的話術是“不會真讓你還這麼多,按期還就沒事”。
第二步是“偽造”銀行流水。借款人簽下欠條之後,“小額貸款公司”會哄騙借款人前往銀行轉賬取款並拿走現金,留下銀行流水作為證據。比如“小額貸款公司”會與借款人一同到銀行轉賬,他們先將欠條上允諾的金額20萬元打入借款人卡中,接着讓借款人取出,然後拿走其中的10萬元,而借款人卻沒有拿到還款單。最後借款人實際到手的錢只有10萬元,但是銀行流水卻顯示有20萬元進賬。
從4萬到150萬,“平賬”讓借款額飆升
第三步就是“平賬”,也是在這一步,原本的賬務可能膨脹幾十倍。一旦借款人違約,“借貸公司”就會用“平賬”的方式解決。“平賬”即由另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償還第一家公司的錢,借款人再簽下更高額的欠款合同。其中還會重複第二步“偽造”銀行流水的過程。新民晚報報道過一起個案,上海市民張先生的女兒小菲深陷“套路貸”。某次小菲晚還款了半小時,“借貸公司”的員工王某就認定小菲逾期還款,要她一個月內還清12萬元(小菲實際上只拿到了5萬元)。山窮水盡之下,小菲稀裏糊塗地被王某帶着去了另一家“公司”借款,12萬元逾期要還23萬元。最後“屢屢違約”的她被人牽着鼻子,向三家“公司”借款,大半年的時間裏,累計欠下了近60萬元的鉅債。
為了“平賬”,借貸公司會故意讓你違約,比如還款時藉故到外地,讓借款人無法聯繫到;或是違約的條款設置的非常苛刻,比如“逾期還款”的時限是按小時甚至分鐘計算,債務就翻着倍地往上漲。總之,就是要把借款者逼上“還不出”“還不清”的絕路。
盯上房產、限制人身自由,“套路貸”有的是流氓法子讓借款人乖乖就範
如果借款人真的還不上錢,會面臨什麼後果?他們可能會被迫失去房產、失去人身自由,家人朋友也要遭受無止盡的騷擾。
據解放日報·上海觀察報道,一些非法的小額貸款公司很懂得“規避風險”。他們往往會要求有房的借款人網籤房產,房產一旦網籤就不能再交易,這對借款人是一大制約。同時簽署20年的房屋租賃協議,這樣就可以“合法”地佔據借款人的房產,轉租以牟利。
文匯報曾報道過,有“小額貸款公司”專做浦東無業“拆二代”的生意,原因就是看中了“拆二代”家中有房,一旦難以還款,還可以賣房還債,放貸“得手”的可能性更大。
一些犯罪分子撰寫的“套路貸劇本”,標題就叫《小成本、大利潤》。圖片來源:上海觀察
對待借款人,討債人通常會把其非法拘禁在住處內。上文中提到的許女士,就曾在出差途中被討債人脅迫返滬,並被軟禁在自己家中10多天,討債人也跟着住了進來。討債人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對待借款人的親朋好友,胡攪蠻纏、語言威脅、跟蹤盯梢、油漆刷牆、堵鑰匙孔等“軟暴力”手段。
懲治“套路貸”的一大難題是——法律講究證據,而騙子把證據鏈條做成了完美的閉環
從極盡哄騙的放貸到充滿暴力脅迫的討債,原子化的普通家庭通常難以招架。而他們最後的希望——以司法手段懲治“套路貸”,也面臨着不少現實難題。
1.一些受害人發現進入圈套後,要麼對欠債原因諱莫如深,要麼迫於討債人的恐嚇選擇“花錢買平安”,往往不會去報案。
2.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每個人口中的事實。非法的小額貸款公司,會以特定員工的個人名義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這樣借款合同在形式上就變成了自然人之間的普通借貸,小額貸款公司刻意的違法犯罪行為就被偽裝成了“民間借貸糾紛”。通常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認定借貸關係是否成立的主要證據就是借條。偏偏非法小額貸款公司的證據鏈條看起來十分完備——借條,銀行流水,甚至可以要求調取當事人提款的視頻監控。而借款人往往不懂得保留證據。
比較極端的情況是,“借貸方”雖然乾的是見不得人的事,但由於手握完整的證據鏈,就敢把借款人直接告上法庭。上文中提到的許女士就被“小額貸款公司”起訴到了法院。據看看新聞網報道,當時他們全家在外租房,並沒有收到法院寄到原住址的文書,因此沒有上庭。2014年7月底,由於對方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證據一應俱全,法院做出了缺席審判,許女士敗訴,她自己的一套房子以及和父母共有的一套房產均被查封。所幸經過許家人的申訴,法院在綜合案件情況後暫緩了執行房屋拍賣事宜。
打擊“套路貸”,需要法官和公安機關都多個心眼
對於“套路貸”的受害者,坊間也有不少冷嘲熱諷的聲音,這有一定現實原因。如今“借錢的是大爺,要錢的是孫子”,債權人的利益容易被阻礙,所以要優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但“套路貸”的受害者,抗辯的並不是合法的借貸關係和借貸合同。他們面對的案件看似滿足普通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實則處處都有違法犯罪的痕跡。這需要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更加主動地去鑑別和判斷。
在可能涉及“套路貸”的民事借貸糾紛案中,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
而公安機關在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時,尤其要注意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違約、債務糾紛的界限,專欄作家沈彬認為,公安機關不能機械執行“不介入經濟糾紛”的紀律,而是應該首先做鑑別,案件有沒有涉及暴力催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合同詐騙等犯罪,不能拿出一張借條就認定那就是正常的民事糾紛,不主動立案偵查。
結語
這種環環相扣、背後仿若有專業人士指點的騙局越來越多。對於新型的金融犯罪,司法機關、行政部門應對機制的升級,不能比騙術的更新換代速度慢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