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糾紛法院應該怎麼判?

  客户端北京9月15日電(記者 張尼)人們常説“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但是在當下的中國社會中,婚姻卻變得愈發脆弱。北京一中院日前披露的數據顯示,如今,80後已經成為離婚最主要羣體。

  面對大量的離婚糾紛案件,法院也面臨着“清官難斷家務事”的難題。家事糾紛、離婚案件該如何審判?法院面臨哪些困難?

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糾紛法院應該怎麼判?

  《白皮書》顯示,70後、80後成為離婚主要人羣。

  80後成離婚最主要羣體

  日前,北京一中院發佈的一則《涉家事糾紛專業化審判白皮書》揭露了這樣一組數據――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該院以判決方式審結的443件涉及886人的離婚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80後的有326人,70後的有294人,60後的有136人,50後的有75人。

  數據反映出離婚年齡呈低齡化趨勢,70後、80後人羣成為當前感情最容易出現危機的羣體,是訴訟離婚的主要人羣。80後更是離婚最主要羣體。

  而來自全國層面的數據也不容樂觀。據民政部統計,從2003年開始,中國離婚數量已經連續14年增長,2003年離婚數量是133.1萬對,到了2016年,已經增長到了485萬對。

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糾紛法院應該怎麼判?

  資料圖:蘭自濤 攝

  家暴、婚外情成離婚重要誘因

  《白皮書》顯示,審判實踐中,離婚的因素多樣化。包括性格不和、身體疾病、兩地分居、一方犯罪、不良嗜好、經濟原因、家庭暴力、婚外情及家庭瑣事等。其中家庭暴力、婚外情成為離婚的重要原因。

  在北京一中院以判決方式審結的443件離婚糾紛案件中,近45%的案件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主張對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婚外情、婚外同居等情形,進而以此為由主張感情破裂要求離婚。

  其中,女方主張男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的比例分別佔到了70%、85%以上,反映出女方在感情生活中仍然處於一個相對弱勢的地位,但維權的意識在不斷增強。

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糾紛法院應該怎麼判?

  《白皮書》顯示,婚姻類糾紛案件佔有很大比重。

  清官難斷家務事,家事審判難題多

  離婚糾紛案件數量攀升,也給法院的審判帶來了不少挑戰。其中,舉證能力與實現公平的內心期許兩相背離,正是家事糾紛專業化審判面臨的問題之一。

  《白皮書》分析稱,由於家事案件所涉事項的隱蔽性,外人一般無從知曉,而當事人之間身份上的密切關係,使得當事人保留證據的意識不強,導致在維權時難以提供有利證據。

  例如,在統計的離婚糾紛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絕大多數當事人只有自己口頭陳述,即使提交了相關醫院的就診記錄,但因何事受傷指向並不明確,難以確認是家庭暴力所致。

  而在涉婚外情的案件中,55%以上的當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曖昧語言的QQ聊天記錄、短信聊天記錄、拉手搭肩等較為“親密”合影等,而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這些證據因為單一、片面,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採信困難。

  就當事人轉移、變賣、隱匿財產的情況在離婚案件中也佔有一定比例,對此重要案件事實的查證、舉證,對於作為自然人的當事人來説往往都是十分困難的。

  另外,法律與倫理交融下,對事實的評價變得困難重重。

  法官必須準確適用法律裁決糾紛以實現法律正義,但同時,保障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樣是家事審判的重要功能。如何保障弱勢羣體的利益,如何克服法律規範的機械適用從而避免與倫理背離,往往考驗着法官對法律、倫理的理性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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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 羅雲鵬 攝

  離婚糾紛究竟怎麼判?

  ――這些問題需要了解

  北京一中院日前發佈了《涉家事糾紛案件法律基本規範指引》,民眾關心的一些有關離婚案件法律問題在這份《指引》中可以找到答案:

  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怎麼判?

  離婚訴訟中涉及子女撫養權問題時,法院裁判的最高原則是實現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法院會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需要説明的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時,雙方均應站在子女而非自身的角度理性看待撫養權歸屬問題,通過共同努力為子女營造一個積極健康的成長環境。

  資料圖:中新社發 劉冉陽 攝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由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將結合個案情況,根據財產的具體狀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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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家事法庭正在調解家庭糾紛 趙桂華 攝

  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因此,彩禮具有地域性的特點。

  在界定雙方之間的往來財物符合彩禮特點的基礎上,如果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時,對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均應當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財產進行調查核實,如發現當事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除在具體分割財產時少分或不分,亦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制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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