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眾籌 | 婚姻大事不能兒戲 全國政協委員建言:恢復強制性婚前檢查制度

新民晚報訊 (記者 江躍中 方翔)俗話説,婚姻大事不能兒戲。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就有兩位全國政協委員關注婚姻這件大事: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在一件社情民意上建言:應要依據《民法典》重新制定、出台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上海市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張喆人提案建議恢復強制性婚前檢查制度,實行免費婚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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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東方IC

“離婚冷靜期”的內容要放入

黃綺委員解釋説,《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意味着《婚姻法》已經廢止。那麼,以《婚姻法》作為母法由國務院制定的《婚姻登記條例》也同時廢止了。“《婚姻法》已經成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內容了,如此,《婚姻登記條例》應要依據《民法典》重新制定。”

她進一步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關於結婚、離婚的規定有了很多重要的修改內容,如結婚條件中已經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再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了,而是明確將當事人患有嚴重疾病未事先告知作為婚姻可撤銷的理由之一了。再如離婚登記中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和原來規定雙方自願申請離婚登記可以當場拿到離婚證書的規定有了很大變化。《民法典》已經開始實施了,《婚姻登記條例》重新制定也是刻不容緩了。

黃綺委員建議儘快依據《民法典》制定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相關修改的內容在新制定的條例中予以體現,將結婚條件的改變、“離婚冷靜期”的內容都放入,與《民法典》內容相匹配;

《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被理解為“離婚冷靜期”的內容,該條第1款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意味着撤回申請是不需要雙方一起去撤回的,只要單方前往即可撤回離婚申請了。該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這第2款的規定中,儘管明確了應當雙方親自前往領取離婚證,但是沒有明確雙方是否應當“同時”去領取,建議在《婚姻登記條例》中對此要加以明確規定,明確雙方應當同時前往領取離婚證。因為如果不是同時去領取的話,其中一個在期限內去領證了,另一個如果沒有在期限內去領的話,離婚是不生效的,是要被“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如此會造成混亂。黃綺委員建議在《婚姻登記條例》中明確,雙方應在期限內共同親自前往領取離婚證書,婚姻關係自雙方領取離婚證書後解除。

避免有先天缺陷患兒出生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強制婚檢’被‘自願婚檢’取而代之。然而,很多人抱着僥倖心理,不做婚前檢查,全國婚檢率直線下降,不少城市的婚檢率只有個位數,甚至為零。與此同時,新生兒先天缺陷、夫妻互相傳染疾病等情況急劇增多,因而導致家庭失和、婚姻破裂的悲劇屢見不鮮,從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國家社會福利保障壓力和醫療負擔。”張喆人委員表示,婚檢是可以從源頭上預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如地中海貧血是一種嚴重的血液遺傳病,多發於兒童期。患兒的出生不僅是一個家庭的不幸,更給社會帶來嚴重的負擔,雖然該病暫時沒有一個有效的根治方法,但可以通過婚前檢查,提早發現夫婦雙方是否攜帶疾病的遺傳基因,通過較早的干預治療,避免有先天缺陷的患兒出生。

張喆人委員認為,婚檢是對另一半盡責,對孩子負責,對家庭幸福負責,更是對社會的負責,因此,婚檢是維繫婚姻家庭幸福和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他希望恢復婚前體檢制度,修改《婚姻登記條例》,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將婚前體檢納入政府公共衞生服務項目,實行免費婚檢,並認定有資質的婚檢醫療機構實施免費婚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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