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孩子的避風港
然而
有些人卻把家庭變成了虐待孩子的犯罪現場
由於監護人失責、蓄意傷害等原因
全國各地未成年人傷害案件時有發生
監護權不是父母天生具有的權利
背後更代表着他們應盡的義務
可是仍然有很多父母把孩子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
隨意打罵
家庭虐待
新新説法—普法手偶劇
遭受家庭虐待如何自救?
新新能否拿回魯魯的監護權?
一起來看看吧!
新新帶着魯魯出去玩
發現魯魯總是心不在焉
新新以為他還在怨自己離婚的事情
便想安慰下魯魯
魯魯掙開了她的手臂
悶悶的説沒有
新新眼尖的發現了魯魯衣袖下隱藏的傷痕
原來自從她跟成成離婚後
新新便把氣撒在魯魯身上
每天隨意打罵
還威脅魯魯
不準告訴其他人
新新非常氣憤
既氣成成這種行為
又氣自己沒有保護好魯魯
她找到成成對質
想要帶魯魯走
卻遭到成成的反對
新新能成功帶魯魯走嗎?
可以的!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雖然成成是魯魯的監護人,可是並沒有盡到監護的職責,長期對魯魯進行毆打、辱罵等行為 ,對魯魯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創傷,新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成成的監護人資格。而且就算成成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撫養費還是要付的。
虐待不僅包含毆打、囚禁、捆綁,也包含長期辱罵、凍餓、冷暴力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構成虐待罪。
未成年人對於虐待的行為,應及時向父母、近親屬、居委會、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尋求幫助,勇於對虐待行為説“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法規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民法典》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通訊員:張燕
編輯:武利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