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撞人公款賠 為何案發兩年才被查?

  公務員撞人公款賠,為何案發兩年才被查?最近一起案件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注,公務員撞死人後兩年被追責,卻用公款賠償!整個案件的審理幾經反轉

  最終,南沙區法院作出重審判決,維持該院初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和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公務員撞人公款賠 

  開車撞死人兩年後被查

  2010年8月19日,時任南沙區黃閣鎮規劃國土建設辦公室副主任兼任某鎮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何某,駕駛公車去上班,途經番禺大道時將正在進行道路改造的袁某撞倒,致其死亡。何某報了警,警方隨後到場。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因為超速和不規範操作,負有主要責任。

  事發後,何某賠償給被害人家屬38萬元。受害人家屬發現,何某一直未被追究法律責任,於是向相關部門反映。2012年底,紀檢部門調查證實,何某被追責與番禺公安分局原副局長於某有關。於某稱,因受到番禺區某領導的干預,才未對何某及時立案。2015年12月,於某被廣州中院一審以濫用職權罪判刑1年5個月。

  2013年9月,何某被刑拘。因其還涉嫌受賄犯罪,2015年2月南沙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和受賄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2年。

  貪污證據不足法院重判

  2015年,南沙法院對該案提起再審。再審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何某當時拿單位的錢賠償給受害者家屬,被指貪污公款。

  據此前報道,事故發生後,經口頭請示黃閣鎮領導,同意由某公司墊資38萬元給何某,剔除保險等何某尚欠公司23萬元。後來,何某自己出資2萬元,其餘款項經領導同意由企業承擔。同年7月,南沙法院以貪污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10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何某上訴至廣州中院。廣州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辯護人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丁一元提出,何某所做的事項均是經過上級領導的批准,主觀上不存在惡意侵吞公司資金的故意,而且何某隻是掛名法人,沒有財務權,客觀上也不可能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造成侵吞公司資金的結果,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南沙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某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未採取欺騙手段騙取領導同意,侵吞單位財產,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構成貪污。

    4月25日,法院裁定維持2015年2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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