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第3769期:過度聚焦官員貪腐“35歲現象”,毫無意義

  導語

  最近,中紀委專題片《打鐵還需自身硬》熱播,第六紀檢監察室副處長袁衞華將工作秘密拿來做交易,為自己承攬超過10億元的工程項目的故事,令人震驚。由於他是北大高材生,今年只有37歲。不少媒體認為他是幹部腐敗“年輕化”的代表,認為官員腐敗的“35歲現象”值得深入研究。實際上,官員能否貪腐與年齡無關,“35歲現象”的提法很容易混淆視聽,遮蔽腐敗的真正根源。…[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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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腐年齡是細枝末節,“35歲現象”無討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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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員能否貪腐,只看他手中是否有不受監督的權力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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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腐與年齡關係不大,“XX歲現象”的提法無意義

  中國官場的“35歲現象”,泛指35歲左右的年輕幹部,因經不住金錢、利益的誘惑觸犯法律的現象,十幾年前就有人提出這個説法。此説的支持者認為,年輕官員已成為貪腐的高發人羣,並經常列舉一些地方檢察院的數據加以佐證,如2013年,浙江檢察機關查辦35歲以下年輕幹部達291人,而56-60歲之間,只有64人。

  一地一年或幾年的數據具有特殊性,要想證明“35歲現象”具有普遍性,需要對全國的數據進行分析,中國在這方面仍是空白。結果,根據一地一時的個案數量和情況,專家們作出了“59歲現象”(有權不用,過期作廢),“45歲現象”(事業處在黃金期,需要用錢上下打點),“35歲現象”(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26歲現象”(剛一上班,膽子大)等諸多界定,基本上涵蓋了官員的所有年齡段。這反倒説明腐敗面前,“人人平等”,和年齡關係不大。

  更重要的是,把貪腐官員歸為“XX歲現象”,一般是以官員案發時的年齡為準,這種劃分並不科學。因為官員的貪腐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可能需要很長時間才能被發現。在《中國內地落馬官員帶“病”提拔現象研究》一文中,學者劉九龍指出,在43名落馬的省部級官員中,被發現貪腐的平均年齡為58.02歲,而“發生初次腐敗行為”的平均年齡為47.48歲,其平均經濟腐敗時間在10年左右。

今日話題第3769期:過度聚焦官員貪腐“35歲現象”,毫無意義

  37歲的袁衞華被當作“35歲現象”的典型代表,但他初次用工作秘密做交易是在24歲

  這意味着一個在30多歲有貪腐行為的官員,可能因為案發時間的關係,被歸為“45歲現象”或“59歲現象”。這樣充滿偶然性的分類,除了提醒人們年輕官員也會貪腐(這是常識),對反腐並沒有任何指導意義。

  關注貪腐年齡這類細節,不僅劍走偏鋒,還會讓討論失焦

  近年來查處的貪污官員有些很年輕,其實原因很簡單。在“幹部年輕化”政策的指導下,很多人在35歲左右已經是單位的中下層領導幹部,雖然不是大領導,但手中有權有資源,自然有貪腐的機會。幹部職務犯罪年輕化,不過是幹部年輕化的伴生現象。

  有的地方卻把“35歲現象”當成新課題研究,但研究結果不僅沒有説服力,還常常自相矛盾。如2014年,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震屏曾表示,貪腐年輕幹部反偵查能力強,犯罪手法隱蔽性更強;同年,浙江省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處長張友寶卻認為,“35歲現象”中的很多人,貪腐手段毫無“技術含量”,無非是沒錢花了就拿公款,花完了再繼續拿,或者是利用職權索賄受賄,有多少拿多少。

  新華網曾刊文指出,“多地檢察機關介紹,從已查處的35歲以下年輕幹部貪腐案看,他們多為高學歷、高智商人羣,普遍思維活躍、敢想敢幹,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業務骨幹,但他們作案更貪婪、更大膽,貪污、挪用公款動輒上百萬元,受賄中主動索賄的也不鮮見。”

  然而,有學者指出,與落馬“大老虎”天文數字般的涉案金額相比,“貪污、挪用公款動輒上百萬元”不足以説明年輕貪官“作案更貪婪、更大膽”,“主動索賄”更不是年輕官員的發明。至於一些專家給的年輕官員防腐建議,如加強廉潔教育,強加幹部選拔等,完全可以套在任何年齡段的官員身上。

  也許是因為反腐研究難以創新,類似劍走偏鋒的討論一直有頗有熱度,如不少落馬官員在接受調查或審判時會聲淚俱下地説:“我是農民的兒子,出身貧困家庭……”,這本是為博得同情,過去倒無人在意。然而,在郭伯雄、周永康、徐才厚、谷俊山等出身寒門的貪官倒台後,一些媒體和專家竟開始煞有介事的討論,貧窮出身的官員是否更易腐敗。

  總之,這種以偏概全的歸納,除了有些警示意義,只會讓討論失焦,遮蔽對貪腐根源的思考。

  官員能否貪腐,要看他們能否掌權柄,手中是否有資源

  官員貪腐和年齡無關,和出身無關,那和什麼有關呢?著名歷史學家葛劍雄對此曾有過精闢的論述:貪污之能否得逞,贓款之多少,與職務之高低、官階之大小、衙門之是否清水,並無直接關係,更不成比例,古今中外莫不如此。真正起作用的無非是權、錢兩項——實際權力有多大,實際能支配的錢是多少。只要存在着不受監督的權力,又有不受審計的財源,就存在着貪污的可能,而貪污額的大小正是與這樣的權力和財源成正比的。

  近年來的小官鉅貪現象,正是這段話的生動詮釋。以時任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供水總公司總經理、秦皇島市城管局副調研員的馬超羣為例,他不過是一名副處級幹部,但由於他手握水務的“特許經營權”,又有政府的審批管理權,既有資源又有權力,讓他輕鬆成為“大貪”——在他家中搜出現金上億元、黃金37公斤、房產手續68套。

  辦案人員在馬超羣家中搜出現金1.2億元、黃金37公斤等財物

  實際上,一個人只要手握資源,即使不是官員,也有大把的貪腐機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數據顯示,2013年至2015年11月,全國涉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佔同期檢察機關立案查辦職務犯罪總數的22.3%,全國共查辦35240人。

  與其他領域相比,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多發生在鄉、鎮、站、所和農村基層組織,其中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這“兩委”負責人是犯罪“重災區”。

  其實,村級幹部在扶貧領域裏的職務犯罪,其貪腐手段不過是截留、套取、冒領之類的伎倆,並沒有多大的技術性含量。借鑑域外經驗解決問題,比空談貪腐與官員年齡和出身的關係,有意義得多。

  遏制職務犯罪,要加強對官員的監督,更需要限權

  如何遏制貪腐,相關研究不計其數,各路專家也給出了足夠多的建議。加強對政府、官員權力的監督,早已成老生常談。

  監管不是不重要,但監督常常是事後監督,且再嚴格的監督也會有漏洞。如上文所述,官員之所以能貪腐,是因為手中有太多的權力和資源,因此遏制貪腐,必須限制官員手中的權力和資源。人大國發院副院長聶輝華就認為,減少腐敗,尤其是遏制“一把手”腐敗,限權是基礎,比監督權力更重要。

  原因也很簡單,官員的權力大,自由裁量權自然也大。如罰款規定為100塊錢,腐敗空間很小(只有罰或不罰的區別),如果規定罰款100-1000元,腐敗空間就很大了。

  結語

  國家行政學院竹立家教授曾表示,如果政治生態和政治環境不改變,哪一代人掌權都會腐敗。腐敗並非是年輕公務員的“專利”。以“XX歲現象”分析官員腐敗問題,也未免膚淺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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