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獵槍走火致友亡,究竟是怎麼回事。據(法晚深度即時)訊,今日上午,法晚記者從廣東省河源市連平縣公安局獲悉,10月22日19時47分,連平警方接到報警稱:在元善鎮城北居委會老林業局家屬房一樓發生一起槍擊案,造成一人死亡。
隨後,連平縣公安局指揮中心立即指派元善派出所出警處置。同時,分管刑偵工作的局領導立即帶領刑警大隊以及刑事技術民警趕赴現場進行勘查。經初步勘
查及調查走訪,該報警案情基本屬實,受害人謝某(男,27歲,連平縣上坪鎮人)。
案件發生後,當地警方成立專案組,全面展開偵查破案工作。專案組通過深入調查走訪以及傳喚相關在場人員,初步鎖定在場人員之一謝某旭為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經審訊,犯罪嫌疑人謝某旭(男,24歲,連平縣上坪鎮人)供述了其在家中(案發現場)玩自制獵槍時,不慎走火,造成正在其家中聊天的好友謝某胸部中彈倒地,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專案組根據謝某旭供述,於當晚起獲作案槍支。
目前,犯罪嫌疑人謝某旭已被連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涉嫌兩罪並罰
犯罪嫌疑人謝某旭會面臨非法持有槍支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兩罪並罰。
首先,玩自制獵槍已經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在本罪客觀方面,只要行為人實施持有槍支、持有彈藥或者私藏槍支、私藏彈藥其中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不慎走火擊中好友致其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即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因打獵誤將朋友擊中致其死亡的案件發生了不止一起。
過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
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