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侵後,陝西省延川縣13歲少女張彤(化名),因法院判決書泄露其真實姓名,受到了“二次傷害”。
據新京報報道,陝西省延川縣13歲少女張彤遭到性侵以後,對她實施傷害的白某被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然而,張彤還因這起案件受到了“二次傷害”。今年7月31日,在裁判文書網上,張彤的姓名、監護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強姦案的案情等信息全部未經處理就被公開。
8月7日,在上級法院的干預下,判決書被撤下網。該案主辦法官孫某回應,紀檢部門已經立案查處,對相應人員作出處罰,處罰人員包括書記員、主辦法官以及主管領導。
一位正值豆蔻年華的少女,遭到他人性侵,已經蒙受了巨大的身心創傷。據其家人介紹,強姦案發生後,張彤已經停學一年,且患上了抑鬱症和焦慮症,狀態極差,一直嘗試尋死,家人要輪番看着她。而在判決書公佈以後,張彤也知道自己的名字被公開,“情緒起伏很大”。
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對於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刑事案件,中國法院一般採取不公開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時,應當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隱名處理。
在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必須以適當方式敍述。
由此可見,在公開訴訟文書時,隱去未成年人的姓名和相關身份信息,不僅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倫理要求,也是包括法官在內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從業規範。公開的判決書中沒有對張彤的真實姓名進行處理,法院相關人員可謂“知法犯法”,背離了司法職業準則,理應接受調查和處分。
對遭到性侵傷害的未成年人而言,她(他)們未來人生的道路還有很長。幫助她(他)們走出受傷害的陰霾,迴歸正常的成長路徑,是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當秉持的態度。辦案不是最終的目的,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幫助受害者重沐陽光,才是司法工作的目標。
這種思維理念,應當貫穿於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每個環節,在每個細節中都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全方位、多角度保護未成年人,從而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這也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得到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換言之,任何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被識別的做法,都應該在公開的司法程序中避免。
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案件辦結絕不是保護的結束。對性侵案件的受害者及其背後的家庭而言,這場痛苦還會持續很長時間,其傷害甚至伴隨受害者一生。此次受害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泄露出現在公佈的判決書中,也説明有關工作人員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認識仍有疏失,工作作風仍有待改善。
如今,泄露張彤真實姓名的判決書已經撤下,法院相關人員也受到了處罰。而對於已經產生的“二次傷害”,也有必要跟進善後工作,比如聯合社區、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為張彤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導等,幫助她儘快走出陰霾,享受這個年紀應當享有的美好人生。
撰稿 / 南木(媒體人)
編輯 / 劉天紅
校對 /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