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團”上路 誰有權利發“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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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山東臨沂“暴走團”被出租車衝撞,一死兩傷。引起社會對“暴走團”現象的思考。

“暴走團”上路 誰有權利發“通行證”?
“暴走團”上路 誰有權利發“通行證”?

  近日,青島八大峽四條路又為“”暴走團“開放,每晚6:30至10:00禁止機動車通行。

  廣場舞,形成規模,然後有了許多擾民紛爭。現在劃地劃時,基本各自相安。

  “暴走團”又冒出了,而且與廣場舞最大的不同,廣場舞很多是中老年人,而“暴走團”卻多年輕人。精力盛,活力足。他們的暴走目標是大馬路?

“暴走團”上路 誰有權利發“通行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未經交警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交通法劃定了人行道、車行道。法律給予了司機在相關道路合法行駛的權益。

  但現在,暴走上路,車道讓給人行。本來車行道變成人行道,交警直接劃給活動範圍,而不是細心調研,給暴走團找一些偏僻不擾民不擾車的場地,也有些簡單省事了。

  本身就是健身“暴走”,劃給一塊遠一些合適場地,公園、道路、遠山,不才雙贏嗎?

  合法?值得商榷。退一萬步,交警部門確定劃定了,但萬一發生事故,交警還能繼續按照原有交通規則處理嗎?車行車道是國家交通法賦予的權利,而暴走在路、在行車道,交通法就要重新修改定性。

  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國人共識。

  法律法規可以遲後,但還要及時修正。

  哪一天,各大城市“暴走團”都在路上,交通管理就會有了大面積的新問題,一定會引起社會的又一輪大爭論。

  未雨綢繆,對於“暴走團”上路這一“新生事物”,我們應該提早好好想一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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