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 年報公示工作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探析
2017-06-14
市場監管論壇
年報公示工作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探析
雨在窗外
自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以來,以全國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為牽引的信息公示機制穩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效應持續釋放,《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個體工商户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工商總局令第69號)、《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國辦函〔2016〕74號),等等,在頂層設計層面提供了法治遵循。市場主體,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本文結合轄區企業年報工作實踐,以提升年報公示實效為目的,就當前年報工作的問題和對策做探討。
一、年報工作基本情況
年報工作已經進行了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三個年度,全國年報公示率依次為87.6%、85.1%、88.32%,均超過了改革前的年檢率,實現平穩過渡。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至2016年底,累計訪問量達319億人次,累計查詢量157.7億人次;2016年,日均訪問量6100多萬人次,日均查詢量3100多萬人次,分別是往年同期的2.79倍和3.07倍,“全國一張網”基本建成。歷經市場監管全系統幹部職工一線部署、全方位發動、持續攻堅,市場主體年報工作已走上正軌,成為常態,年報公示的社會知曉度、自覺性和準確率不斷提升,已成為當前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最基本的方式和平台。
二、問題分析
一是“一網打盡”不等同“一呼即應”,年報報送能動性不足。從近年來年報工作開展情況看,申報意願企業強於個體工商户,重點行業、園區企業強於普通行業、分散企業的態勢比較明顯,與行業准入門檻高度關聯。具有許可經營項目、主管部門明確的行業市場主體,如煙草、食品、藥品、文娛等,往往活躍度高、申報主動性強,而一般行業則對年報工作不夠看重,高度依賴於市場監管人員催報、輔導甚至代為報送的“保姆式”服務,加上“上門年檢貼花”的傳統觀感,存在“年報是工商的任務”、反正你們會幫我報好”、“他們市場監管會催的”等錯誤認識,導致報送主體錯位、責任意識缺失。從報送進度上看,報送增量時間曲線與市場監管系統動員、督報幅頻響應高度重疊,以筆者轄區2015年度企業年報為例,2016年1-3月、4月、5月、6月時間段報送企業分別佔比17.39%、19.87%、27.16%、35.57%,越接近截止日期報送越密集,報送習慣及主動理念有待進一步培樹。從報送數據公示看,公示意願淡化,體現為選填就不填、選擇性公示就不公示、報送隨意完成就好,大比例停留在“完成任務式”報送,不注重數據的真實性、精確度。以財務數據申報為例,涵蓋“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營業總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納税總額”等,筆者轄區2015年度年報零申報企業上千家,佔比4%以上,信用信息公示及大數據“畫像”效能此處為零,涉及貸款、債權債務及行政處罰等信息基本上版塊“留白”。
二是全面採集不等同權威公示,信用信息接受度存疑。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在2015年度年報公示登錄端對應設計為基本信息及網站信息、出資情況、對外投資、資產狀況、股權轉讓、對外擔保等7個方面。隨着“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全面鋪開,年報公示工作也在同步深化拓展,2016年度年報公示工作在原有內容合併修訂的同時,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新增社保事項5項、統計事項4項,私營企業新增非公黨建信息,年報公示工作承載的功能已超越信用監管的經濟領域,傳遞出大數據整合基礎上的宏觀評估信號。同時,與人社、統計部門加快實現企業年報信息在行業系統中的有效應用不同,依據《企業所得税法》相關規定,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申報時限為每年5月31日前,即未經税務系統進行合規性審核之前,年報公示中的財務數據存在變數。同理,浙江省成品油經營企業年檢時限為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等等,各部門行業年檢時間基本涵蓋在年報公示時限之內,並非前後關係,導致年報信息缺乏權威性。社會實踐中,面對經濟活動的信用市場需求,實到註冊資本確認、依法經營情況等企業信息的查詢應用往往止步於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主填報的公示信息重量輕質、未經核對校驗、缺乏權威部門“背書”,不敢信、不可信的慣性思維普遍存在。2016年度,筆者轄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各部門徵求意見函32次,涉及企業政策獎補、榮譽評定、行業年檢等,更有各類企業找上門來要求出具無行政處罰證明,公示系統信用查詢信息的公信力與接受度任重道遠,信息公示與信用監管尚未全面對接。
三是線上“拉黑”不等同線下“禁足”,失信懲戒威懾力有限。根據現行規定,對逾期未年報企業的懲戒手段主要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逾期未年報個體工商户則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顯示為一個紅色警示標記。38個部門聯合簽署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更多是現有法律規定的銜接與明確,90項措施涉及的安全生產、旅行社經營、食品藥品經營、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等30多個重點領域與未年報企業的領域分佈重合度較低。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定,企業未年報的後續信用約束機制主要體現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辦理進出口業務、銀行貸款、融資、上市等方面,站位較高,通俗理解為“限上”措施。同時,未年報市場主體及責任人的小規模經營活動、行政審批行為並未“限行”,除上述有限事務外不受任何影響,觸及限制條款時補報即可恢復正常。個體户、小微企業、“個轉企”產生的不同類型企業往往對自身信用並不關注,年報公示懶得報、隨意報、等着報的心理傾向存在較大市場。以轄區為例,截至2017年2月22日,去除已註銷企業,2013年度未年報企業1225户中補報171户、2014年度未年報企業1695户中補報249户,補報率不超過15%,納入異常名錄的信用監管倒逼作用並不明顯。以媒體報道的各類失信懲戒案例中,因為未年報導致企業業務受阻時,上門“質問”的多,特事特辦恢復正常的多,信用監管往往體現在在臨門一腳、紅燈轉綠燈的補報服務上,宣傳力度彰顯但卡位制約有限。由於基數大、任務緊、專業性強等因素,《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4種情形在企業公示信息隨機搖號抽查的工作機制中“被拎出來”的概率相對較小,以浙江省為例,自年報制度實施以來,抽查比例從1%漲到3%,2015年度企業年報信息抽查對象37954家在127萬家的基數面前相形見絀。
三、對策建議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如果把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看做“全國一張網”的話,年報公示工作無疑是致力於織牢織密、勾勒企業完整信用畫像的主刀手、繡花針。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協同推進“放管服”改革,夯實信用建設的角色定位,是年報公示工作深入推進的發力點、興奮點所在。
一是優化設計,年報公示機制均衡化。針對目前年報公示“雷聲大雨點小”、“頭大尾巴長”的不利傾向,在年報制度已成大氛圍、普及度較高的情況下客觀看待、理性看待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經營異常名錄這一新生事物,放手與服務並重,建立常態均衡化機制,而非長期任務化做法。優化時限設置,縮短現行的半年年報報送期限。結合國內春節前後盤賬、節後復工的經濟運行實際,對接主管部門年度考核的數據出台時間要求,年報公示報送工作壓後設置在4-6月期間為宜,既可以避免年報公示動員宣傳打疲勞戰,又直接防止“家底不明”的報送尷尬。兼顧緩衝需求,調整目前到期未年報即列入異常的剛性約束。吸取借鑑《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的成功做法,對擬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在部門官網、公告欄、公示系統等位置進行全方位公示,屬地政府與市場監管部門視情跟進,公示期結束後納入異常並設置最低懲戒期,體現制度公平。注重末端體驗,提高年報客户端的匹配度和智能度,優化流程圖、項目增減和錄入設計,提高自主、自助操作效能。優化權限設置,改變目前個體工商户“系統報送即公示、紙質報送即不公示”非此即彼的制度性歧視安排,推動實現年報報送工作的無紙化辦理和數字形式存儲,打造線上線下一體而非線上獨步,亦可以為上門服務、現場服務、窗口服務滿足交互指導的信息化需求。
二是暢通渠道,信用信息應用便利化。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年報公示工作並非工商部門的獨台戲,更非工商部門與市場主體的“二人轉”,必須與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齊頭並進,協調推進,建立起分工明確、職責清晰、政府推動、市場並行的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體系架構。能歸集不採集,實現市場主體與工商部門“雙解放”。按照國辦函〔2016〕74號要求,工商總局負責制定發佈《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範》,定期彙總發佈《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實現各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記於相對應企業名下並依法予以公示。凡是列入歸集目錄、實現無障礙歸集涉企信息,一律不再列入年報報送範疇或者視情為市場主體、歸集部門提供數據比對、多重校驗工作機制,比如行政許可信息、融資信息、社保信息、資產信息等,推進“自動採集、一鍵報送”效能,為年報工作消腫減負。信息歸集只是第一步,不能自我設限,也不可以只做圖書館管理員,要強力、積極、快步推進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大數據應用和社會推廣。積極開放權限,免費開源,定時開源,優化搜索整合和交互分析功能,鼓勵社會各方運用公示數據開發合規的衍生產品,比如蘇州朗動網絡科技出品的企業信用查詢-企查查APP,共同維護市場健康發展。改變信用監管負反饋的單兵突進,致力於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從“户口簿”、“登記簿”演變成“晴雨表”,“黑名單”和“實力榜”並重,與中國商標網、中國專利信息網等官方行業平台共享共通,讓無論是企業自身還是交易對象既知冷也知熱,勾勒呈現企業的完整信用畫像。遵循“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查詢打印功能,讓出具數據信息在企業方或歸集部門追認的情況下確保可參考性、應用性。
三是築牢籬笆,信用監管措施一體化。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爪牙的制度難免尷尬境地。要強化未年報市場主體的後續監管措施,遵循“社會管理信用化、信用管理社會化”的思路,實現各部門、各領域、各環節協同監管,讓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從線上走到線下,成為緊箍咒、禁足令,補齊年報公示工作“放管服”環節的監管短板。推進接地氣式監管,各部門強化協同協作,比照未年檢汽車不能上路,對被亮了紅燈的市場主體實行行政審批一票否決制,以經營異常名錄為基礎構建行業准入門檻、行政審批門檻等,一咒定身,一咒顯形,真正成為維護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淨化器,形成高壓態勢。推進定向式監管,在工商部門開展企業公示信息雙隨機抽查基礎上,各主管部門對年報公示工作涉及的行業信息開展專項抽查,增強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的廣度和深度,專項抽查結果統一歸集公示,對發現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情形一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實現全系統監管。對於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制定兜底處置措施,圍繞《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定反向響應機制,比如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一定時限內持續未開展年報公示工作的,應轉至《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吊銷處置,建立市場經濟的自動去污、清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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