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慈溪的林某、應某兩人素有經濟來往,2012年6月13日晚上,林某打電話給應某,請他出面幫自己借錢。應某當時正在江蘇一家酒店給親戚幫忙,林某特地開車把他從江蘇接到自己的出租房。林某請他出面開一輛車給“放貸老闆”看一下,再把車輛行駛證等假證件作抵押向對方借款20萬元,事成後給他2萬元好處費。
應某一想,反正對方不認識自己,就同意了。原來,林某堂兄的表弟有一輛寶馬車,林某曾經借用過幾次,他打算利用這輛寶馬車去行騙。
第二天,林某帶應某去拍照,冒用自己堂兄表弟的姓名做了一張假身份證,並按照其寶馬車做了一系列假證件,然後把這些假證件都交給了應某。
事後,林某約見其堂兄的表弟,對方以為又像以前一樣借他的車去吃個生日飯或是什麼的,就爽快地同意了。應某在介紹人羅某(化姓)的帶領下,將寶馬車開到“放貸老闆”處,雙方辦理了相關手續,“放貸老闆”把20萬元“貸款”打入應某指定的銀行卡賬號。
事後,“放貸老闆”發現借款人下落不明,抵押的證件全都是假的,才知道自己被騙了,就向公安機關報了案。2016年9月18日,民警根據線索抓獲應某;同年10月9日,民警又根據線索抓獲了林某。
案發後,應某退賠“放貸老闆”21萬元(其中1萬元為利息),並取得了對方的諒解。但林某、應某偽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近日,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林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處罰金3萬元;判處應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6個月,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