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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開走自身被扣車輛是否構成盜竊罪?

由 端木泰華 發佈於 綜合

  私自開走自身被扣車輛是否構成盜竊罪?

    為躲避處罰,用備用鑰匙開走自己被行政執法機關暫扣的車,算不算盜竊?去年6月,湯某趁新密市工商局保安不備,從該局院內私自開走屬於自己但被工商局暫扣的車輛。日前,湯某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7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私自開走自身被扣車輛是否構成盜竊罪?

  車被工商局暫扣

  他用備用鑰匙偷偷開走

  現年25歲的被告人湯某系周口市淮陽縣人,男,無業。去年6月14日16時許,在新密市西大街騰龍水暖市場,湯某駕駛一輛麪包車推銷假冒的“金牛”牌PPR塑料管件,被羣眾舉報,新密市工商局執法人員趕到現場。

  因湯某涉嫌無照經營,執法人員依法將其車及貨物暫扣在工商局院內,並向湯某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為了逃避處罰,湯某當天讓其親戚把該車的備用鑰匙送了過來。當天22時許,湯某來到新密市工商局院內,趁保安不備,用備用鑰匙將車開到自己在新鄭市的住處,後將車上的PPR塑料管件退給新鄭龍湖建材城的商户。

  新密市工商局發現車不見後迅速報警。去年7月6日,湯某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案發後,經鑑定,該面包車價值37620元。

  這是一般違法行為

  還是構成盜竊罪?

  觀點A:不構成盜竊罪

  理由:首先,在盜竊罪中,行為人的“非法佔有”這一目的不可缺少。對於被扣押的特定物品,特別是相對於物品的所有權人來説,扣押機關並沒有獲得所有權,它仍屬於被扣押人。在這種情況下,被扣押人以秘密手段將自己的財產取回,在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其次,從主觀上看,湯某無非是為了逃避行政執法機關的處罰,妨礙了行政執法機關正常執法,偷車的動機也不是危害社會。按照“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湯某的行為不宜以犯罪論處,應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觀點B:構成盜竊罪

  理由: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雖然本人的財物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但是竊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財物或由他人實際合法佔有的財產,致使國家機關或他人因負賠償責任而遭受財產損失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本案中,湯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被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予以保管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盜竊罪。

  車被暫扣已屬公共財產

  應納入他人財物範疇

  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郭藝輝解釋,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財產,以公共財產論。湯某的車輛被行政執法機關暫扣後,雖然所有權沒有轉移,但該車此時已屬於“公共財產”,故本案中被扣押的車輛應屬於“他人財物”的範疇。

  郭藝輝説,財物被依法扣押,此時佔有權轉移到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對該財物有保管責任。因此,財產所有人盜竊被依法扣押財物,將導致行政執法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行政執法機關而言,意味着其代管的財產產生了被偷盜的事實,無疑應由行政執法機關在麪包車價款內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