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捅死報案人 實在是心狠手辣

  昨天上午9點多,山東省高院在濟南市中院開庭重審了一起殺人案。此案中,被害人王偉及其兒子路遇將其妹妹毆打致輕傷的李長元,遂報警。警方趕到時,李長元下車持刀追逐王偉母子,並捅死王偉,之後被警方制服。

男子捅死報案人 實在是心狠手辣

  濟南市中院今年6月25日一審判處李長元死緩,濟南市檢察院7月10日提出抗訴,認為給予緩刑量刑明顯不當,應依法嚴懲,判處死刑,山東省檢察院11月26日支持其抗訴。昨天12點多,庭審進行約3個小時後,審判長宣佈庭審結束,因案情重大,將擇日宣判。

  案件

  男子傷前妻被立案

  前妻家人路遇打人者報警

  此案發生於2014年11月1日。

  據被害人王偉的兒子趙山豪介紹,當天下午2點40分,他從濟南市歷城區仲宮雲闊購物廣場出來時,見到了李長元,就將此情況告知了母親王偉,原因是李長元曾在2014年10月17日上午毆打王偉的妹妹王紅莉,並致其頭面部損傷及左側眶下壁、內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王紅莉系李長元前妻。法院查明,2014年10月17日上午,李長元給王紅莉打電話,要到終軍街一處房屋內拿物品,王紅莉拒絕提供該房屋鑰匙,李長元遂砸壞門鎖並取了物品後離開,並電話通知王紅莉其已砸壞門鎖。王紅莉報警後趕往現場,兩人相遇發生爭吵,李長元遂毆打王紅莉致其輕傷。

  檢方指控的信息顯示,兩人系因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發生矛盾。警方將此案立為行政案件,但一直未找到李長元。

  而李長元到案後在法庭上説,其“經常和派出所的人稱兄道弟”,其毆打王紅莉之後,警察曾找過他,“他給我打電話提我小名,説‘你幹什麼了’,我説‘我沒幹什麼’,他説‘沒幹什麼你媳婦怎麼打電話説你打她了。公訴人問被告人為何沒去派出所,李長元回答:“他用了關鍵的一個詞,問我在那兒,我説在工地上,他説什麼時候忙完了過來解釋一下。”之後,公安機關再未給他打電話。

  濟南中院在一審中查明,王偉和兒子在當年11月1日下午2點47分見到李長元,遂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告,民警告知王偉“你在遠處看着他,我們馬上就到”。

  判決書顯示,此時李長元的汽車前後被其他車輛或障礙物擋住,無法順利開走。李長元看到王偉打電話後,就想調整汽車離開。

  現場視頻還原經過

  男子當着警察捅死報案人

  案發現場視頻顯示,當日下午2點52分22秒,一輛警車停在3個停車位之外的地方,3名出警人員走下警車。此時,趙山豪和母親王偉正在李長元的麪包車駕駛室旁邊,與李長元説着話。

  52分35秒,王偉突然向車前方跑去,李長元也跟着下車,趙山豪也跑開。判決書顯示,李長元下車時拿着一把單刃尖刀。

  李長元拿着刀追趕趙山豪,此時出警人員已經下車,正在走向麪包車。趙山豪看到出警人員之後,邊跑邊對着他們用手指李長元。李長元則快跑衝向前面的王偉,將王偉逼到牆邊後,將刀捅向王偉腹部,王偉倒地滾下台階。王偉被捅倒後,一名出警人員於52分46秒開始拔槍,3秒後將槍拿到手中。

  警方出具的破案經過證明顯示,一名民警帶兩名協警到場,發現李長元刀捅王偉後,立即拔槍追趕李長元並口頭警告。

  這時趙山豪及一名出警人員跑向李長元,李長元拔出刀轉身衝向趙山豪,一旁的出警人員伸出左手想抓住李長元未果,李長元繼續持刀追趕趙山豪。53分10秒,出警人員將李長元制服。

  趙山豪此時趕到母親王偉處,王偉已倒地不起。經檢驗,王偉系左腹部遭受單刃鋭器捅刺致腹主動脈、下腔靜脈破裂,大失血死亡。

  審理

  一審判處男子死緩

  量刑時考慮家庭恩怨因素

  2015年3月10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6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李長元因生活矛盾毆打前妻王紅莉,致王紅莉輕傷,為泄私憤而刀刺王偉,公訴機關指控李長元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成立。李長元有犯罪前科,應從重處罰。

  判決書稱,此案中,李長元具體實施傷害、殺人的事實是清楚的,殺害王偉的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綜合分析本案的全部過程,從目前查證情況看,此案屬於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中間摻雜婚姻糾紛,家庭恩怨,對此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對李長元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檢方提出刑事抗訴

  認定事實錯誤且量刑不當

  濟南市檢察院稱,該院經依法審查後認為,一審判決以此案屬民間矛盾為由判處李長元死緩,對其限制減刑,屬認定事實錯誤,並且沒有充分考慮李長元犯罪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量刑明顯不當,並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訴。

  山東省檢察院支持濟南市檢察院的抗訴。該院在《支持刑事抗訴意見書》中稱,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故意殺人由民間矛盾引發,中間摻雜婚姻糾紛、家庭恩怨屬認定事實錯誤。

  山東省檢察院抗訴書稱,李長元實施故意傷害其前妻王紅莉後在逃,王紅莉的姐姐王偉發現李長元后報警,並積極阻止其離開,才引發本案。在卷證據證實被害方在現場無過激行為,被害方及時報警並阻止李長元逃離現場,有其行為的正當性。被害方對案件的引發無任何過錯,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害人王偉與李長元有任何糾紛,一審法院錯誤地認定本起故意殺人案件的起因,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另外,李長元實施故意殺人行為,選擇在鬧市區,行人眾多。在公共場合、出警民警到達現場的情況下,仍公然持刀行兇,其人身危險性極大。李長元明知民警已到現場,仍持刀捅刺被害人王偉,並致其死亡,後追趕被害人的兒子時,前後繞開3名出警人員,其持續行兇的主觀故意十分堅決,足以反映其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其必須嚴懲。案發後,李長元無任何悔罪表現,無任何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一審判決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明顯不當。

  濟南市檢察院的抗訴書還稱,李長元有兩次犯罪前科,且均系故意犯罪,此次故意殺人後沒有任何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極大,主觀惡性極強,“故對李長元應依法嚴懲,判處其死刑”。

  昨天上午9點多,山東省高院在濟南市中院開庭重審此案,檢方重申前述抗訴意見。約3個小時後庭審結束,審判長宣佈此案因案情重大,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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