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警車違規停車被城管扣留 網友讚歎:城管威武

由 湯生 發佈於 綜合

   今天上午,一則關於“浙江警車因違規停車被湖南長沙城管扣車”的消息在網上迅速發酵,引來大批網友圍觀。浙江在線記者從台州公安方面證實,涉事警車屬台州警方所有,事發時的確存在違規情況,對長沙城管的處罰表示接受和認可。


被扣警車

  “浙JXXXX警”牌照吉利車長沙被扣

  網友猜測或是套牌

  據湖南媒體報道稱,9月16日下午,在長沙嶽麓山腳下的登高路上,一輛車牌為“浙JXXXX警”的吉利帝豪車被嶽麓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橘子洲中隊扣下,原因是這輛警車停在了人行道上。雖然該警車的駕駛員下車後曾要求現場處理,但橘子洲中隊仍將警車暫時扣留。

  按照城管人員的説法,該警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九十三條,待車主提供是否因公停車的證明之後,可由大隊回覆處理意見。如有異議可以去大隊陳述。

  消息一出,有網友稱,城管很威武,依法辦事值得稱道,並強調“別讓那警車跑了”。但也有網友猜測,該車可能為套牌車。

  對此,台州公安表示,涉事警車的確是台州警方所有,被查期間是前往湖南出公差。到了登高路一帶的中國銀行門口時,警員們準備停車吃飯,之後就遇上城管執法檢查。

  被扣時駕駛員還在車上

  台州警方:既然違規就認可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條則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記者瞭解到,實際上,在城管檢查過程中,警車駕駛員仍坐在車上,若執法人員提醒此處不能停車並要求挪車,駕駛員可立即將車駛離人行道。

  “城管執行交通管理依照的是《交通法》。在處理車輛違規時,城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協助交警監管和處罰,但不具備直接現場扣車的執法權限,如違停車輛需扣留或拖車,還要交由交警來執行。”寧波城管部門一位負責人這樣對記者説。

  不過,台州警方表示,既然該警車存在違規行為,就應該依法接受處罰,並認可長沙城管的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