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今日話題:用學生對付學生的方式治理高校戀愛,很不合適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綜合

導語

中國高校關於校園戀愛的一些奇葩校規,已不是什麼稀罕事。但最近兩起惡劣的事件依然值得關注:一個發生在山東外國語職業學院,該校用“曝光照片”的方式,即鼓勵學生偷拍,來對付包括“在校園公共場合擁抱、親吻”在內的不文明行為;另一個也是發生在山東,在濱州學院,一對大學情侶校內摟抱,結果被該校“自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發現,發生爭執,並遭到毆打。這一“軟”一“硬”兩起暴力侵權事件不禁讓人深思:為什麼在高校裏橫加干涉大學生情侶的事屢有發生?而且怎麼能夠讓學生來充當“道德警察”?…[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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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學生做“道德警察”,從事對大學生情侶的偷拍曝光、盤查活動,存在多重不道德,嚴重侵犯大學生情侶合法權益,並扭曲學生人格,培養“偽君子”“告密者”,讓校園管理失序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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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情侶在公共場合摟抱、親吻、勾肩搭背不文明舉止”之類校規屬於高校自我賦權,不合時宜應作剔除。高校作為大學生的平等民事主體,應轉換思維,從重管理走向重服務,不能肆意侵犯大學生情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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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盤查毆打還是偷拍曝光,都侵犯了大學生情侶法定權利,而且稱得上是“暴力侵害”

説這兩起事件是暴力侵權,並無問題。在濱州學院事件中,被女朋友“抱了下”的男大學生給“自律委”成員打傷,人身權受到了損害。而在山東外國語職業學院事件中,有過擁抱、親吻行為,被“暗探”抓拍的大學生情侶登陸“曝光台”,肖像、隱私、名譽等人格權受到侵犯,不啻是在給“示眾吊打”,承受了“精神羞辱刑”,是故謂之“軟暴力”。

可是,正如社會學家費孝通所説:現代社會講究個人權利,權利是不能侵犯的;國家保護這些權利,所以定下了許多法律;尤其是在民法範圍內,更是重在釐定權利。這些情侶大學生的法定權利,又為什麼會由人肆意踐踏?

“道德警察”的盤查、偷拍等行為,本身就包含了多重不道德

山東外國語職業學院,用偷拍方式曝光所謂“不文明行為”。圖片來自“直播日照”

在山東外國語職業學院,登陸“曝光台”的大學生情侶被界定為“行為不文明”,該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13條規定:“在校園公共場合存在摟抱、親吻、勾肩搭背等不文明現象、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而在濱州學院,同樣有着類似規定。所以説,無論是偷拍大學生情侶摟抱、親吻者,還是羣毆同學的“自律委”學生成員,其行為是有根有據的,把他們稱作“道德警察”,戴了副“道德眼鏡”四處巡視,並不為過。不過,這種把所謂“條例”的雞毛當令箭的行為,真的擔得上“道德”二字嗎?

首先,校內公共場合摟抱、親吻、勾肩搭背等行為,就一定“不文明”嗎?都2017年了,大學裏還講究“男女授受不親”的“老夫子”,早該淘汰了。按現代禮俗,親吻一下不過表示親暱,摟抱一下更不算啥。此前媒體報道過,南京、蘭州多地還曾有青年男女發起過“抱抱團”運動,高舉“抱一抱”“拒絕冷漠”等字牌,笑容滿面走上街頭,與陌生人熱情擁抱。難道他們就都抱錯了嗎?摟抱、親吻等親暱行為,怎麼就被視若洪水猛獸了呢?這本是一個社會愈加開放、人們價值觀念趨於多元的時代,尤其是在高校校園,更應該充盈着自由、開放的空氣。若偏要以己律人,拿自己的道德觀念強加他人之身,這本身就是不道德,不文明的。

次之,這些禁令明顯指向抵制校園戀愛。但大學生普遍都已成年,無論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處在適戀年齡。早在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就將“學校不得干涉和禁止本科生結婚”寫入其中,宣告了“禁婚令”的解除。而從牽手戀愛到走入婚姻殿堂,本是一連串的事件;若是對大學生情侶全面封堵,對摟抱、親吻、勾肩搭背等親暱行為一律禁絕,豈不是有變相限制大學生結婚之嫌?大學生戀愛由於身處校園,本就受到時空等諸多方面條件限制,高校基於教育機構的本位,即便無從提供便利,也宜秉持理解、寬容的態度,而非“趕盡殺絕”。任何悖逆人性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利用部分學生對大學生情侶進行偷拍,或者是盤查甚至毆打,可是試問,若這些“道德警察”也到遇到心儀對象墮入情網時,是否也願受到如此對待?若是不能將心比心,換位思考,那就違反了“己所不欲,毋施予人”的黃金道德律,同樣不文明。

山東濱州學院,被女朋友抱了一下的男大學生遭遇毆打,圖片來自大眾網

所謂道德,本就重在自律,而非律他。遙想當年五四時期,作為中國現代大學奠基人的蔡元培執掌北大,也曾組織過“進德會”,倡導不嫖、不賭、不納妾等,但卻是以身作則,重在自律,而卻絕非揮舞道德大棒去約束他人。可在濱州學院,大學生“自律委”居然是學校成立的專管學生不文明行為即律他的組織,職責之一是“對情侶在公共場合摟抱、親吻等不文明舉止進行制止”,豈非南轅北轍,十足諷刺?

讓學生充當“道德警察”扭曲學生人格,培養“偽君子”和“告密者”,會破壞學生人際關係,讓校園秩序走向失序混亂

讓部分學生充當“道德警察”,進行校園管理,去制止大學生情侶的摟抱、親吻、勾肩搭背等所謂不文明舉止,其害,害莫大焉。

其一,這部分學生若到自己也陷入情網談起戀愛時,又當何以自處?是否會“對人一套,對己一套”,奉行起“雙重道德標準”?這很容易培養起言不由衷、口是心非,説、做各一套的“偽君子”。

其二,所謂“睦友以信”,大學同窗本應是朋友關係,以和睦相處、誠實守信為基本的交往原則。可這部分同學卻對情侶同窗搞起了偷拍打報告,又或者是因盤查起爭執進行圍毆,那就違反了“睦友以信”原則。這樣也只會培養出踐踏誠信,為人不屑的“告密者”。

其三,讓部分學生充當“道德警察”,去偷拍或者盤查情侶同學,除了有損於這部分學生獨立、正直品格的養成,也會破壞學生間的正常人際關係,更是容易引發一系列的爭端,甚至是導致校園秩序走向失序混亂。至於成因,歷史學家黃仁宇在《萬曆十五年和我的“大”歷史觀》一文裏,就曾給出很好的答案:“凡能先用法律及技術解決的問題,不要先就扯上了一個道德問題。因為道德是一切意義的根源,不能分割,也不便妥協。如果道德上的爭執持久不能解決,雙方的距離越來越遠,則遲早必導致於戰爭。”而我們所看到的濱州學院“自律委”成員羣毆同學事件,就是一個縮微版的典例。

“禁止情侶在公共場合摟抱、親吻”之類的規定難經“合法性審查”;高校應轉換思維,從重管理走向重服務,不能再肆意侵犯大學生情侶權利

這些充當“道德警察”的學生,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的憑依,無非是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中諸如“制止情侶在公共場合摟抱、親吻、勾肩搭背”等所謂“不文明舉止”的規定?可是這些規定,又經得起“合法性”的審查嗎?

遍覽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卻絕無諸如“制止情侶在公共場合摟抱、親吻、勾肩搭背不文明舉止”此類字樣。

也許有人會舉出該規定的第41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高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讓部分學生參與其中,當然並無不可,但是前提之一,也該是不牴觸處於處於上位的部委規章,同時也不自我賦權,無限擴大權力,並分解委託給部分學生執行。前提之二,即便學校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中,有部分屬於“自選動作”,那麼,既然與廣大學生切身利益攸關,在正式生效之前,也該通過召開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廣大學生的意見,贏得廣泛的民意基礎,而不能是口含天憲,想怎麼幹怎麼幹。

此外,就如道德重在自律而非律他一樣,參與校園事務管理的學生組織,也該完成由律他型向自治、自律、服務型的轉變,而不是獲得校方“口含天憲”自我賦權的再賦權後,拿着雞毛當令箭,去充當“道德警察”,滿世界的偷拍、盤查情侶同學。

而由這些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中充斥的“制止情侶在公共場合摟抱、親吻、勾肩搭背”等字樣,也不難看出,早在12年前的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就與時俱進,已作相關修訂。可是頗有一些高校的《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卻還停留於“史前時代”,沒有同步調整更新,而是陳陳相因到現在。

大學生在校園裏談戀愛,不應被視為洪水猛獸。圖片來自網絡

要終結部分學生充當“道德警察”,盤查、偷拍情侶同學,導致紛爭不斷的亂象,就微觀而言之,首先相關高校須將《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之類校園內部管理規定,與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對照,將諸如“制止情侶在公共場合摟抱、親吻、勾肩搭背等不文明舉止”之類滯後於時代的,道德色彩濃厚,缺失客觀標準且難以量化的內容剔除。

而放遠大了眼光來看,相關高校更要擺正自己的位置,調整好與大學生的關係。大學生普遍年滿18週歲,都是能夠自我負責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高校,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一方是繳納學費接受高等教育和服務的,一方則是收取學費並提供高等教育和服務的,相關高校也該轉換思維,由傾向管理走向傾向服務,而不能再借着方便管理之名,肆意侵犯大學生情侶的合法權益了。

結語

都已經2017年了,這種通過盤查、偷拍方式對付大學生戀愛的做法,必須擯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