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檢決定將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延長一年

由 仁連榮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網2月18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自2021年7月1日部署開展為期半年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延至2022年12月31日。案件範圍由三類重點案件拓展為全部在辦羈押案件。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自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開展以來,各級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強組織領導、注重政法協同、健全工作機制、突出審查重點、統籌綜合施策,專項活動取得明顯實效。據統計,2021年下半年,訴前羈押率降至40.47%,比上半年下降近5個百分點,比2020年同期下降3個百分點;第四季度訴前羈押率降至36.31%。與此同時,專項活動中也存在各地推進力度不平衡、羈押理念有待進一步更新、相關制度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完善等問題。為推動解決羈押審查中的普遍性問題,強化刑事檢察部門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職責意識,提升羈押必要性審查法治化、規範化水平,最高檢決定將專項活動再延長一年。

最高檢調整了專項活動覆蓋的案件範圍,從原來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營企業經營類犯罪和當事人申請等三類重點案件擴大至全部在辦羈押案件。專項活動要求,承辦檢察官在辦理各類審查逮捕、羈押必要性審查、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備案審查案件過程中,要嚴格把握逮捕、繼續羈押、延押、重計的法定條件和羈押必要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押可不押的不押、可延可不延的不延、不符合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條件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與此同時,對於符合逮捕羈押條件,確有羈押必要,採取非羈押強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適用羈押強制措施的決定。推動社會危險性條件審查的實質化和審查延押、重計備案審查程序的實質化。

專項活動進一步明確,要推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常態化,在辦羈押案件進入審查起訴、審判環節,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於審查起訴環節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一審環節6個月內未宣判、二審環節4個月內未宣判的羈押案件,應當至少開展一次羈押必要性審查。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通過專項審查活動積極帶動更新羈押理念,加強與政法各單位的溝通協調和對人民羣眾的釋法説理、宣傳教育,在羈押審查中準確把握案情、充分解讀政策、充分用好法律、更好凝聚共識,推動在全社會樹立與現代法治相適應的羈押理念,在羈押審查中實現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內生穩定,把以人民為中心落地落實。